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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划定湖州铁佛寺等十三处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建筑控制地带的批复
发布日期: 1990-01-12 21:47 浏览次数:

省文化厅、省城乡建设厅:

浙文厅物(89)16号、浙建设(89)273号请示悉。省人民政府同意你们关于划定湖州铁佛寺等十三处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附名单)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意见。请你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与有关市、地、县商定落实措施,并纳入文物所在地的城乡建设规划或风景名胜规划。当地文化(文物)管理部门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努力配合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浙江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〇年一月十二日



十三处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

1、湖州铁佛寺

2、普陀法雨寺

3、余杭良渚文化遗址

4、余姚浙东区党委旧址

5、余姚黄梨洲墓

6、临海桃渚城抗倭遗址

7、临海谭纶画像碑及戚继光表功碑

8、临安普庆寺石塔

9、青田石门洞摩崖题刻

10、桐乡茅盾故居

11、新昌大佛寺弥勒像

12、上虞窑寺前青瓷窑址

13、临安功臣塔

信息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