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及解读 > 上级文件

批转省乡镇企业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乡镇企业实现大提高加快发展步伐报告的通知
发布日期: 1992-05-04 14:58 浏览次数: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政府同意省乡镇企业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乡镇企业实现大提高加快发展步伐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乡镇企业从“异军突起”发展成为农村经济的主要支柱、全省整个工业的“半壁江山”和中小企业的主体力量,对繁荣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业现代化建设和发展国民经济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发展乡镇企业,是我省经济发展的一大优势,也是九十年代浙江经济的重要增长点之一。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乡镇企业的重要地位和发展潜力,抓住当前改革开放的有利时机,解放思想,大胆探索,加快乡镇企业大提高、大发展的步伐,争取乡镇企业在增加出口创汇、发展外向型经济方面实现第二个“异军突起”,为我省提前六年实现国民生产总值翻两番作出更大的贡献。



一九九二年五月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乡镇企业

实现大提高加快发展步伐的报告

省人民政府:

去年以来,我省乡镇企业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抓改革,打基础,上水平,多创汇,增效益”的发展方针,积极从量的发展转向质的提高,在提高中又获得了较快发展。1991年,全省乡镇企业实现总产值1066亿元,上交国家税金34.97亿元,实现利润45.48亿元,提供外贸交货值99.1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31.9%、33%、23.3%、35.3%和51%,在全省农村社会总产值、工业总产值、地方财政收入和外贸出口额中所占的比重,又有新的增加。但是,我省乡镇企业在提高与发展中,特别是在企业改革的深度、对外开放的广度、科技进步的和提高素质的程度等方面,都还存在不少问题。

根据中央中发〔1992〕2号文件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部署,特就推进乡镇企业实现大提高、加快发展步伐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解放思想,增强发展,提高乡镇企业的历史责任感和使命感

发展乡镇企业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过十多年的迅速发展,乡镇企业已经成为我省农村经济的主要支柱和中小工业的主体力量。在新的历史时期,各地应当认真学习、深刻领会邓小平同志关于加快改革开放、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论述精神,进一步增强发展、提高乡镇企业的历史责任感和使命感,解放思想,认清形势,抓住时机,勇于创新,发挥优势,使乡镇企业在改革开放中大显身手,再展宏图。

根据浙江的实际,乡镇企业是九十年代全省经济发展的重要增长点之一,要加快实现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第二步战略目标,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乡镇企业的发展速度和发展水平。浙江地处沿海,发展经济的条件比较优越,只要是有效益的发展速度,应当尽力争取。在“八五”期间,全省乡镇企业总产值年平均增长率,要确保20%,力争30%;乡镇企业外贸出口额年平均增长率要确保30%,力争达到40%以上,为全省提前六年实现国民生产总值翻两番作出应有贡献。

二、深化企业改革,不断完善乡镇企业经营机制

乡镇企业要坚持在深化改革中不断增强自身活力,进一步发挥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面向市场的灵活机制的优势。今、明两年,重点在三个方面有新的突破。

第一,进一步完善乡镇企业承包经营机制。对资产较多、生产稳定的乡(镇)村集体企业,要在坚持厂长负责、职工集体承包为主的基础上,积极推行生产要素承包、资产滚动增值的经营责任制,把资产增值、产品质量、经济效益、企业素质等纳入承包考核指标体系。对微利、小型、亏损企业,在坚持搞好有关基金提留的基础上,可以继续试行租赁经营责任制;对其中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小型企业,可以进行拍卖或兼并。原来简单的“一脚踢”承包方式应尽快纠正。要进一步强化乡镇企业内部约束机制和积累机制,积极推行“联利计酬、工效挂钩”的办法。可按企业的经营规模和经济效益情况,实行“企业分级、厂长报酬分档”的办法,适当拉开收入分配档次。对作出突出贡献的承包经营者,实行从优奖励,经过批准,其报酬可突破相当于企业职工平均收入二至三倍的规定;企业职工收入分配,要与劳动岗位、劳动技能和劳动贡献挂钩、进一步体现按劳分配原则。

第二,大胆试行股份制,积极探索新的企业经营机制。各地要认真按照国务院国发〔1992〕19号文件精神,在尊重群众意愿、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基础上,有领导、有步骤地积极试行法人持股、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等多种形式的股份制。现有的乡镇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扩大再生产,应大胆实行增量股份制,吸收职工投资入股。有条件的企业,特别是股份制企业集团,经批准,可以发行债券或股票,银行等有关部门要给予支持。

第三,大力推进企业改组,努力优化企业组织结构,提高企业组织程度和规模经济效益。企业改组的主要途径:一是要充分利用省政府已经制定的政策,加快企业兼并步伐。特别是对同一社区、同一所有制的微利、小型、亏损企业,兼并的步子可以迈得更大一些。有条件的要鼓励企业实行跨社区、跨所有制、跨行业的兼并,进一步搞活资产存量。二是要按照社会化大生产的客观要求,进一步发展多层次、多形式的经济联合和协作。尤其要多发展以总厂统一安排产供销、分厂实行加工配套的“总厂型”企业生产经营群体,引导乡镇企业走小而联、小而专、小而精的集约化生产发展路子。三是要积极培植龙头骨干企业,创造条件,组建和发展多种形式的企业集团,并认真落实企业集团的经营自主权。同时要引导更多的乡镇企业参加国有大中型企业组建的企业集团。四是为逐步改变乡镇企业“小、散、低”的状况,各地要在乡镇行政区域调整的基础上,认真规划,合理布局,有计划地集中连片开发,建立乡镇工业小区,更好地发挥企业集聚效应。

三、扩大对外开放,加快发展乡镇企业外向型经济

乡镇企业必须紧紧抓住改革开放的有利时机,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和潜力,力争在短期内,在外几型经济的发展上实现第二个“异军突起”。

要大力发展外贸出口生产。为有计划、有重点地加强出口生产基地建设,要建立乡镇企业出口创汇扶持基金。基金主要来源建议从以下方面筹集:一是各级财政每年从乡镇企业上交的新增税收中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二是各级财政每年安排一部分周转金;三是各级地方留成外汇中划出一部分;四是国家“贸工农”项目贴息贷款到期收回后,继续滚动使用。各级银行和信用社对出口创汇的乡镇企业,在基建、技改贷款和流动资金上要优先安排。

要鼓励乡镇企业全方位、多元化开拓国际市场。凡基本达到国家规定条件的出口创汇企业或企业集团,要积极向上争取赋予其自营进出口权。乡镇企业原来有自营出口权以后被取消的,在国家批准恢复前,有关部门应当采取灵活的变通办法,以不影响其扩大出口。同时要支持出口创汇骨干企业采取在各级外贸进出口专业公司设立出口业务部的做法,独立开展对外贸易。要积极鼓励有条件的乡镇企业到境外和国内经济特区、开发区,投资兴办企业,有的还可以到境外设立驻外贸易机构。

要大胆放手支持乡镇企业利用外资,发展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三来一补”项目。特别要鼓励现有乡镇企业更多地举办“嫁接”式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改造传统技术和传统产业。乡镇企业利用外资所需的配套人民币,银行要在贷款上优先安排。对引进外资(包括先进技术、设备)有突出贡献者,要给予重奖,具体奖励标准和办法由各县(市)制定。根据乡镇企业出口创汇日益增长的需要,为乡镇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提供服务,建议设立“浙江省乡镇企业进出口公司”,由省经贸委与省乡镇企业局进一步进行可行性研究,制定具体方案,按规定报批。

四、推进科技进步,大力提高乡镇企业整体素质

实施“星火计划”是推进乡镇企业科技进步的重要措施。在实施中要注意逐步由“短、平、快”转向“高、群、外”,不断提高“星火计划”项目的技术层次和技术含量。在“八五”期间,省乡镇企业局与省科委重点抓好《浙江省5─100星火工程》。

乡镇企业要注重自身的资金积累,增加科技投入。省政府规定的企业折旧基金、大修理基金、技术开发基金和税后留利等,必须足额提取。国家各项减免税款必须全部转入国家扶持基金,主要用于企业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和扩大再生产。对骨干乡镇企业,经过县有关部门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后,其折旧基金和大修理基金可以按资产现值计提。乡镇企业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从1992年起,由原来200元、500元和800元分别提高到1000元、1500元和2000元。凡有条件的企业,要积极通过租赁形式,加快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其设备租赁费,经过批准,可直接进入生产成本。

乡镇企业要进一步面向社会,积极、主动与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加强科技联营协作,发展各种科技生产联合体,增强科技开发能力。有条件的乡镇企业,要积极建办科技开发研究机构。已经建办的,要进一步办好。要不拘一格,招纳各种科技、管理人才到乡镇企业工作,其报酬可以从优。对作出突出贡献者,可实行重奖。在广泛引进人才的同时,注重培养人才,鼓励职工自学成才。

乡镇企业在抓好科技“硬件”投入的同时,还必须围绕“提高质量,降低成本,增加效益”这个目标,切实加强科学管理。各地在普遍抓好乡镇企业“七项基础管理”工作的基础上,对年产值500万以上的工业企业和省级以上先进企业,还应当抓好全面质量管理、目标成本管理、企业现场管理等各项专业管理,并有计划地推行现代化管理,不断提高乡镇企业素质和科学管理水平。

五、努力转变职能,积极为乡镇企业发展搞好服务

为适应乡镇企业改革开放、加快发展的需要,各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在充分发挥指导、管理、监督、协调等行政职能作用的同时,按照“小政府,大服务”的要求,结合发展第三产业,努力加强对乡镇企业科技、信息、流通、外贸、人才培养、资金融通等方面的服务。从省到市(地)、县(市)及乡镇,要积极创造条件,筹建“乡镇企业服务中心”或“乡镇企业总公司”,逐步形成多功能、社会化的服务网络。为加强服务体系建设,各级应认真按规定上交乡镇企业管理费,严格控制使用范围,切实解决乡镇企业管理费乱截留、乱开支的问题。

要从多方面继续为乡镇企业创造提高与发展的外部条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国发〔1992〕19号文件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有关部署。对省政府已经制定的政策执行情况,要认真作一次检查,切实抓好落实工作。同时,对治理整顿以来制定的一些政策规定,要认真作一次清理,凡是与发展经济、加快改革开放不相适应的,要及时废除或修改。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在实施全行业管理中,要充分考虑乡镇企业的特点,不能随意改变乡镇企业所有制性质、管理体制和利润上交渠道。

六、搞好分类指导,促进乡镇企业全面发展

根据我省乡镇企业发展还很不平衡的情况,各地应当坚持从实际出发,采取“抓两头,带中间”的工作方法,加强分类指导。对乡镇企业起步早、发展快的地方,要更多地引导和鼓励乡镇企业立足现有基础,搞好技改,优化结构,强化管理,积极走内涵发展为主的路子,促进乡镇企业在“三创两上一提高”(创新、创优、创汇,上质量、上水平,提高企业素质和经济效益)上多下功夫。对乡镇企业起步较迟、发展慢的地方,特别是“老、少、边、穷”地区,要坚持发挥本地资源等优势,搞好深度加工,加强综合开发;要继续积极组织经济发达地区,通过“结对子”的办法,在人才、技术、资金、项目上给予支持,在注意提高发展起点的基础上,帮助新上一些项目,加快经济发展步伐。

要坚持突出重点,抓好一批重点骨干企业。省乡镇企业局要根据企业资产规模、经济效益和创汇水平,排出一批省级重点骨干企业,经省政府批准,在企业技改立项、资金扶持、税收减免、出国考察等方面,给予优先扶持;同时,试行减按33%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发展乡镇企业,要继续坚持以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所有制结构,实行乡镇办、村办、联户办和户办企业一起上。同时,要切实加强对农村个体、私营企业的引导和管理,充分发挥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保护其合法权益,限制消极因素,发挥积极作用。根据农村个体、私营企业自身发展要求,按照自愿的原则,进一步搞好股份合作制规范化试点,积极引导它们向股份合作经济方向发展。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贯彻执行。



浙江省乡镇企业局


信息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