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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萧山至茨坞等25项交通基础设施列为第一批“四自”工程的批复
发布日期: 1993-02-25 09:47 浏览次数:

省交通厅:

  你厅浙交[1992]327号请示悉。

  省人民政府同意将萧山至茨坞等25项交通基础设施列为第一批“四自”工程(项目表附后)。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萧山至茨坞等25项交通基础设施由工程所在市(地)、县政府(行署)在省交通厅的行业指导下,负责自行贷款、自行建设、自行收费、自行还贷。

  二、“四自”工程的建设审批程序和权限,按国家和省的现行规定办理。建设标准和规模应符合浙政办[1990]1号文件的要求。 线路走向应结合国家的公路主骨架规划合理布置,除个别工程确需依托现有公路拓宽外,一般都应避开现有公路,以减少施工期间的交通阻塞。

  三、“四自”工程收费点的设置要纳入全省车(船)通行费收费点整体布局的范围。对建有车(船)通行费收费项目的地方,原则上按一县一点的要求实行收费点总量控制,以免设置过多,增加车(船)滞留时间。具体的收费点位置由省交通厅会同当地政府商定。对间距较近的“四自”工程收费点,由省交通厅会同有关县(市)政府通过联合设点、共同管理、按投资比例分成还贷的办法协调处理。“四自”工程的收费管理工作原则上仍按浙政办[1990]1号和浙[1992]28号文件执行, 但其收费收入改由当地财政专户储存,用于偿还贷款本息和支付必要的管理、维修费用。各地的收费设施要实用、俭朴、降低造价;人员编制和管理费用经省公路稽征局统一核定后,从紧掌握;收费方式要不断改进,确保安全、文明、快速。

  四、“四自”工程所在地政府(行署)要充分认识工程建设的紧迫性和系统性,高度重视工程前期工作,做到建设资金、组织领导、施工队伍“三落实”,确保进度和质量。凡资金不落实者,不得开工。省交通厅要紧密配合地方政府,切实加强行业指导,加强对“四自”工程通行费收支还贷情况的监督检查。省级各有关部门要主动配合地方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门做好协调服务工作。

               

一九九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附:第一批交通基础设施“四自”工程项目表

  1、03省道萧山──茨坞段

  2、320国道杭州过境公路祥符桥──留下──转塘段

  3、320国道桐庐城关过境段

  4、320国道新安江镇过境段

  5、02省道杭州──临安县岭珑段

  6、07省道嘉兴──王江泾段

  7、318国道南浔──湖州──杨家埠段

  8、318国道长兴──泗安段

  9、嵊县──张家车公路

  10、37省道东阳巍山──嵊县段

  11、330国道金华十八里(沈村)──白龙桥段

  12、205国道江山市峡口──枫岭关段

  13、330国道丽水冷水隧道

  14、温州瓯江二桥

  15、104国道黄岩十里铺──温岭湖雾岭段

  16、34省道宁海桑洲岭隧道

  17、320国道杭州至富阳公路

  18、萧山义桥大桥

  19、兰溪黄湓大桥

  20、39省道东阳──永康中山段

  21、46省道龙游──衢州段

  22、330国道缙云黄碧──兰口段

  23、104国道平阳城关过境段

  24、320国道余杭临平过境段

  25、京杭运河三堡复线船闸

 

信息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