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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四自工程”杭金公路萧山段车辆通行费征收标准的复函
发布日期: 1994-02-27 13:08 浏览次数:

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调整杭金公路萧山段车辆通行费征收标准意见的函》(〔94〕浙交函991号)悉,现函复如下:

杭金公路萧山段已全线建成通车,省人民政府同意自1994年11月25日起,调整杭金公路萧山段车辆通行费征收标准,对通过“四自工程”杭金公路临浦大桥和萧山至茨坞段的机动车辆实行合并收取通行费。收费标准按104国道绍兴南连北建收费点标准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信息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