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014349/1994-00024
浙政办发〔1994〕227号
无文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1994-02-27
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调整杭金公路萧山段车辆通行费征收标准意见的函》(〔94〕浙交函991号)悉,现函复如下:
杭金公路萧山段已全线建成通车,省人民政府同意自1994年11月25日起,调整杭金公路萧山段车辆通行费征收标准,对通过“四自工程”杭金公路临浦大桥和萧山至茨坞段的机动车辆实行合并收取通行费。收费标准按104国道绍兴南连北建收费点标准执行。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