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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320国道桐庐过境段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复函
发布日期: 1996-01-30 13:09 浏览次数:

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四自工程”320国道桐庐过境段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函》(浙交函〔1996〕843号)悉。现函复如下:

省人民政府同意自1996年1月31日起,对通过320国道桐庐过境段的机动车辆收取通行费,同时撤消原桐庐富春江大桥的收费站点。收费工作按浙政办〔1990〕1号和浙政〔1992〕2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一月三十日


320国道桐庐过境段车辆通行费收费明细表

车辆种类             征收标准   

二、三轮摩托车(含轻骑)        2元/车次   

载重在2吨以下(含2吨)和载客

20人以下(含20座)的客、货

汽车及简易机动车                  5元/车次  

载重在5吨以下(含5吨)和载客 

50人以下(含50座)的客、货汽车       10元/车次 

载重在10吨以下(含10吨)和载

客50人以上的客、货汽车           15元/车次 

10吨以上的车辆(含大型平板车、特

种车)按行驶证规定的载重吨位(特种

车自重吨位) 计征。超过40吨以上

的部分按50%计征                    2元/车次吨  

信息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