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四自”工程104国道长兴段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函》(浙交函〔1997〕2322号)悉。现函复如下: 省政府同意自1997年10月15日起,对通过104国道长兴段公路的机动车辆收取通行费。在104国道1316K+300m处设立长兴收费站。收费工作按浙政发〔1997〕72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按附表所列收费标准乘2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七年十月十日 104国道长兴段公路车辆通行费标准明细表 车辆种类 征收标准 二、三轮摩托车(含轻骑) 2元/车/次 载客20人以下(含20座)和载重在2吨以下(含2吨)的客、货汽车及简易机动车 5元/车/次 载客50人以下(含50座)和载重在5吨以下(含5吨)的客、货汽车 10元/车/次 载客50人以上和载重在10吨以下(含10吨)的客、货汽车 15元/车/次 10吨以上的车辆(含大型平板车、特种车)按行驶证规定的载重吨位(特种车自重吨位)计征。超过40吨以上的部分按50%计征 2元/车/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