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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四自”工程104国道长兴段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复函
发布日期: 1997-10-10 09:37 浏览次数:

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四自”工程104国道长兴段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函》(浙交函〔1997〕2322号)悉。现函复如下:

省政府同意自1997年10月15日起,对通过104国道长兴段公路的机动车辆收取通行费。在104国道1316K+300m处设立长兴收费站。收费工作按浙政发〔1997〕72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按附表所列收费标准乘2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七年十月十日

104国道长兴段公路车辆通行费标准明细表

车辆种类         征收标准

二、三轮摩托车(含轻骑)      2元/车/次

载客20人以下(含20座)和载重在2吨以下(含2吨)的客、货汽车及简易机动车       5元/车/次

载客50人以下(含50座)和载重在5吨以下(含5吨)的客、货汽车        10元/车/次

载客50人以上和载重在10吨以下(含10吨)的客、货汽车     15元/车/次

10吨以上的车辆(含大型平板车、特种车)按行驶证规定的载重吨位(特种车自重吨位)计征。超过40吨以上的部分按50%计征       2元/车/次

信息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