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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330国道金华收费站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布日期: 1997-03-16 17:54 浏览次数:

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调整330国道金华收费站收费标准的函》(浙交函〔1997〕2074号)悉。现函复如下:

省政府同意自1997年3月20日起,调整330国道金华收费站收费标准,按附表所列标准乘2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六日

330国道金华收费站车辆通行费标准明细表

 车辆种类征收标准
二、三轮摩托车(含轻骑)2元/车次  
载重在2吨以下(含2吨)和载客20人以下(含20座)的客、货汽车及简易机动车5元/车次
载重在5吨以下(含5吨)和载客50人以下(含50座)的客、货汽车10元/车次
载重在10吨以下(含10吨)和载客50人以上的客、货汽车15元/车次
10吨以上的车辆(含大型平板车、特种车)按行驶证规定的载重吨位(特种车自重吨位)计征。超过40吨以上的部分按50%计征2元/车次吨

 

信息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