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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路“四自”工程330国道沈村至诸葛、46省道兰溪段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复函
发布日期: 1997-07-21 13:07 浏览次数:

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四自”项目330国道沈村至诸葛、46省道兰溪段实行叠加收费的函》(浙交函〔1999〕101号)悉。现函复如下:

省政府同意自1999年7月26日起,在330国道金华收费站,对金华往兰溪方向的车辆加收330国道沈村至诸葛、46省道兰溪段的机动车辆通行费(婺城区、金华县的车辆免收)。收费工作按浙政发〔1997〕7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收费标准按附表执行。

附:330国道沈村至诸葛、46省道兰溪段车辆通行费标准明细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330国道沈村至诸葛、46省道兰溪段车辆通行费标准明细表

车 辆 种 类收费标准

二、三轮摩托车(含轻骑)2元/车次

20座以下(含20座)和2吨以下(含2吨)的客、货汽车及简易机动车  5元/车次

50座以下(含50座)和5吨以下(含5吨)的客、货汽车  10元/车次

50座以上和10吨以下(含10吨)的客、货汽车  15元/车次

10吨以上的车辆(含大型平板车、特种车)按行驶证规定的载重吨位(特种车自重吨位)计征。

超过40吨以上的部分按50%计征  2元/车次  吨


信息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