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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四自”工程甬台温高速公路院桥至大溪段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复函
发布日期: 1998-01-15 13:09 浏览次数:

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甬台温高速公路台州段(黄岩院桥至温岭大溪)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函》(浙交函〔1998〕2024号)悉。现函复如下:

  省政府同意自1998年1月18日起,对通过“四自”工程甬台温高速公路院桥至大溪段公路的机动车辆收取通行费,收费站设置同意采用“一站二点”方式,分别在院桥、大溪设点,对过往车辆实行各自单向在出口处收费。收费工作按浙政发〔1997〕7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收费标准暂按附表所列标准乘2执行。待临海青岭至乐清湖雾街段全线建成后,再确定收费方式和标准。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一月十五日


附表:

院桥至大溪段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标准明细表

车辆种类   收费标准

二、三轮摩托车(含轻骑)2元/车次

载客20人以下(含20座)和载重2吨以下(含2吨)的客、货汽车及简易机动车5元/车 次

载客50人以下(含50座)和载重5吨以下(含5吨)的客、货汽车10元/车 次

载客50人以上和载重10吨以下(含10吨)的货汽车15元/车 次

10吨以上的车辆(含大型平板车、特种车)按行驶证规定的载重吨位(特种车自重吨位)计征。超过40吨以上部分按50%计征2元/车次吨

 

信息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