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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四自”工程320国道衢州双港口至航埠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复函
发布日期: 1998-04-21 13:09 浏览次数:

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四自”工程320国道衢州双港口至航埠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函》(浙交函〔1998〕2115号)悉。现函复如下:

省政府同意自1998年4月28日起,对通过320国道衢州双港口至航埠公路的机动车辆收取通行费。收费工作按浙政发〔1997〕7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在衢县彭村设置320国道衢州收费站,收费标准按附表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表:

320国道衢州段公路车辆通行费标准明细表

车辆种类   收费标准

二、三轮摩托车(含轻骑)2元/车次 

载客20人以下(含20座)和载重2吨以下(含2吨)的客、货汽车及简易机动车5元/车 次

载客50人以下(含50座)和载重5吨以下(含5吨)的客、货汽车10元/车 次

载客50人以上和载重10吨以下(含10吨)的货汽车15元/车 次

10吨以上的车辆(含大型平板车、特种车)按行驶证规定的载重吨位(特种车自重吨位)计征。超过40吨以上部分按50%计征2元/车次吨

信息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