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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四自”工程温州大桥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复函
发布日期: 1998-06-04 13:09 浏览次数:

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四自”工程温州大桥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函》(浙交函〔1998〕2161号)悉。现函复如下:

  省政府同意自1998年6月5日起,对通过温州大桥(原名瓯江二桥)的机动车辆收取通行费。收费工作按浙政发〔1997〕7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设置龙湾收费站和 官头临时收费站,单向对进入大桥的车辆收费,两收费站之间互不检(补)票,收费标准按附表所列标准乘4执行。同时,自本项目开征通行费之日起,委托龙湾收费站代收温州城市“四自”工程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按省政府办公厅浙政办发〔1998〕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日

      

附表 

温州大桥车辆通行费标准明细表

车辆种类   收费标准

二、三轮摩托车(含轻骑)2元/车次

载客20人以下(含20座)和载重2吨以下(含2吨)的客、货汽车及简易机动车5元/车 次

载客50人以下(含50座)和载重5吨以下(含5吨)的客、货汽车10元/车 次

载客50人以上和载重10吨以下(含10吨)的货汽车15元/车 次

10吨以上的车辆(含大型平板车、特种车)按行驶证规定的载重吨位(特种车自重吨位)计征。超过40吨以上部分按50%计征2元/车次吨
 

信息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