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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商品交易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
发布日期: 1998-08-14 09:45 浏览次数:

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促进我省各类商品交易市场持续健康发展,调整市场结构,完善市场体系,规范市场秩序,再创新的优势,现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商品交易市场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一)改革开放以来,各地各有关部门从实际出发,尊重经济规律和人民群众的创造精神,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狠抓商品交易市场的培育、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商品交易市场已成为浙江经济的一大特色和优势,对全省经济的快速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宏观经济环境特别是供求关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各种新型流通组织形式和营销方式不断涌现,省外同类市场广泛兴起,我省商品交易市场的先发效应有所削弱,结构不合理、体系不完善、功能不配套、管理不健全以及重复建设等问题已经影响了我省商品交易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
  (三)在今后相当一个时期内,由于中西部地区的城乡市场、东部地区农村市场的发展潜力很大,我省广大中小企业和以农民为主的经商队伍对商品交易市场的依赖程度较高,所以,商品交易市场仍将是我省商品流通的一种主要形式,存在着持久的生命力和广阔的发展空间。保持我省商品交易市场的长期稳定发展,对于顺利实现全省经济和社会的跨世纪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因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分析当前经济和市场发展的趋势和特点,努力克服无所作为或盲目乐观等观念,从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找准新时期培育发展商品交易市场的切入点,采取有效措施,把我省商品交易市场发展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进一步明确商品交易市场发展思路和目标
  (四)把全省商品交易市场发展的着力点从注重量的扩张转移到注重质的提高上来,控制总量,优化结构,完善功能,规范管理。促进商品交易市场多种形式的组织创新,推动商品交易市场与区域特色产业相互结合,引导商品交易市场发展现代流通业态、交易手段和营销方式,拓展省内商品交易市场向省外、国外发展的空间,巩固发展一批全国性、区域性的大型工业品批发市场,培育扶持一批适应农业产业化发展要求的大型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淘汰关闭一批空壳市场和城市马路市场。
  (五)工业品批发市场要在调整优化的基础上,重点培育有专业特色、有产业依托的骨干市场,促进市场制度和功能创新,提高组织化程度,增强竞争力和辐射力。要以市场为纽带,引导产业结构、产品结构的调整和升级,推动适销商品源的开发和产业链的合理延伸。在提高省内基地市场的档次和水平的同时,加快省外、国外连锁市场、分市场的开拓、开发。
  (六)农产品批发市场要围绕农业产业化的进程,逐步完善信息、运输、加工、保鲜等功能,扶持发展大宗农副产品生产、加工基地和经销大户,努力解决农副产品的“卖难”问题。
  (七)大中城市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要为方便群众生活,完善城市功能服务。要结合旧城改造和新区开发,扶持建设一批布局合理、分工明确、功能健全的肉禽蛋、蔬菜、水产、水果等农副产品批发和零售市场,满足城市居民的“菜篮子”需要。加快农贸市场退路入室进度,力争全省县城所在地以上城镇的农贸市场在2000年前全部实现室内化。
  (八)在办好商品交易市场的同时,注重在中心城市培育发展一批适应经济发展需要的生产要素市场,重点是技术、信息、金融、房地产、劳动力(人才)等市场。大力发展市场中介组织,推动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使生产要素市场发展与商品交易市场相互配套、相互促进。
  三、突出重点,扶优扶强,巩固发展全国性、区域性大市场
  (九)在全省选择15家有专业特色、有产业依托、有一定规模、在同类市场中占有较大份额、辐射全国的大型商品交易市场为省重点市场,分别制定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实行“一场一策”。省重点市场的名单由省工商局商有关部门提出,报省政府同意,并实行动态管理。各市(地)也要确定一批对本地区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商品交易市场为重点扶持对象,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
  (十)各级财政视财力可能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市场建设资金。自1998年起,省财政统筹安排部分贴息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部分省重点市场配套服务设施建设。省重点市场所在地政府也要从市场收取的新增地方税收返还一块,扶持重点市场的发展。
  (十一)各级金融机构对省重点市场要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实行“银场合作”,省级商业银行可以实行信贷授权授信管理制度。
  (十二)支持省重点市场实行多元化、规范化的公司制改组,以及符合自身发展特点的组织创新。因发展需要并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经批准可以发行企业债券或申报股票上市。积极引进国外、省外的资金,特别是吸引中央部委、全国性行业协会、投资公司、大财团、大企业投资省重点市场。
  (十三)加快与市场配套的各种服务设施的建设,完善市场金融、通讯、信息、运输、仓储等服务体系,在强化原有的集散功能的同时,发展市场的商品展示、商务活动、货物配送、技术开发、信息服务等功能创新。省重点市场的改扩建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经批准可列入省重点工程,在用地等方面享受相应的政策。
  (十四)支持省重点市场举办全国性、行业性展销会、交易会、博览会,扩大影响,拓展业务。积极筹划以省政府名义在义乌市和绍兴县定期举办中国小商品博览会和中国轻纺产品博览会。其它省重点市场,根据需要可由所在地政府组织相应的活动。
  (十五)鼓励商品交易市场进行多种形式的联合、兼并。以省重点市场为主进行的联合、兼并,兴办连锁市场、分市场,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省政府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十六)支持符合条件的省重点市场的经营企业(公司)申报自营进出口权,有条件的可以到国外进行商务考察、开展贸易、设立网点,省有关涉外管理部门要改进服务,简化手续,提供便利。
  (十七)经省工商局批准,允许省重点市场冠省名。对省重点市场的经营户,凡年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市场管理费按规定标准的75%收取;年销售额在1亿元以上的,市场管理费按规定标准的50%收取。
  四、完善政策,为商品交易市场整体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十八)稳定完善对商品交易市场经营户的定期定额税收征管办法,依法合理核定定额,公平税负,防止征“过头税”或低税竞争。符合条件的地方,可继续进行建帐建证、查帐征收的试点。鼓励经营者联合经营,使之符合一般纳税人的条件。国有、集体企业在市场设立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的,可以在市场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税务代理机构要为市场经营者搞好税务代理服务。
  (十九)要把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建设与农业产业化和“一优两高”农业发展结合起来,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经销季节性较强的大宗鲜活农产品所需的流动资金,银行要列入信贷计划,优先安排。主要销售本省大宗农副产品的批发市场,经批准享受省扶持农业龙头企业的优惠政策。
  (二十)市场经营户可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就近自主选择一个商业银行或信用社的营业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个体经营户或临时进场交易者,可凭个人身份证申请开立结算存折户,用于办理转账收付等业务。允许经营户以摊位设施使用权作质押申请贷款。
  (二十一)商品交易市场要根据发展的需要,成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市场经营服务实体,负责市场的物业经营和服务,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办理银行开户、申请银行贷款、对外招商、签订摊位或营业用房使用协议等,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二十二)引导市场经营主体向多元化发展,扩大营销网络,提高浙江产品在全国市场的占有率。积极鼓励国内外名优产品生产企业进入市场直销或设立总经销、总代理。积极引进现代交易手段,大型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可试行大宗农副产品交易拍卖,大型生产资料市场可试行配送等交易方式。
  (二十三)以专业市场为龙头,大力培育和发展地方特色产业,实现商业优势和工业优势的相互结合。鼓励在有条件的市场辐射区域建立工业加工区,引导经营大户兴办生产企业,积极促进市场经营户与生产加工企业联合经营。支持以市场为单位,统一注册商标,统一质量标准,不断开发适销对路的产品,提高商品的档次、质量、市场竞争力和占有率。
  (二十四)大力扶持城市农贸市场建设,逐步完善相应的配套设施。各级政府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减免有关的各项收费。继续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政策,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按政府规划投资建设农贸市场。
  (二十五)积极支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进入市场从事经营活动。市场经营服务单位要安排一定比例的摊位,优先安排下岗职工经营,摊位租赁费给予优惠。工商部门在办理证照等方面给予方便,并全免当年的市场管理费,第二年减半收取。其他各有关部门都应给予减免各项收费的照顾。
  (二十六)切实减轻市场经营服务单位和经营户的负担,保持低费用经营的优势。除了国务院、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省政府和省财政、物价部门按规定批准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对市场收费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坚决纠正重收费、轻管理和多头收费现象,坚决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
  五、加强领导,改善监管,规范市场秩序
  (二十七)各级政府要把促进商品交易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作为关系全省经济发展全局的一件大事,继续坚持“政府领导、统一规划、多方投资、工商监管”的市场管理体制,切实加强领导。要组织计划、工商、建设、土管、财政等主管部门,按照“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的要求,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本地区商品交易市场发展规划,并及时解决市场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二十八)严格控制新建市场,对现有市场进行一次清理调整。凡举办市场,须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并建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市场经营服务实体。新建或扩建且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市场,须经所在市(地)政府(行署)审批,同时报省市场流通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在一定区域内严格控制新建同类商品市场,制止一哄而起、盲目建设的市场群、市场带,避免过度竞争。调整现有市场结构,坚决取缔擅自开办的市场,关、停、并、转有场无市的市场。
  (二十九)各有关部门要分工负责,协调配合,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工商部门是商品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机关,要依法履行职责,推行市场监管巡查制,加强对市场举办者、经营服务单位和经营者的统一监督管理,严厉查处制售假冒商品、欺行霸市、商业欺诈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税务、物价、公安、消防、卫生、技术监督等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做好各项管理和服务工作。要进一步制定和完善市场管理的法规、规章和制度,规范交易行为,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三十)深入开展创建星级文明规范市场活动。重点解决农贸市场“脏、乱、差”和工业品市场“假、冒、劣”问题,整治市场环境,维护市场秩序,提高商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促进市场硬件上档次,软件上水平,塑造市场新形象。力争5年内使县城以上中心农贸市场和具有一定规模的专业市场达到星级标准,其他商品交易市场达到初级标准。
  (三十一)市场经营服务单位要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的经营方针,切实履行消防、环境卫生、治安及其他物业管理职责,不断提高物业经营和服务水平。要加强对市场专业管理人员的培养教育,提高自身素质和管理能力,自觉接受工商等有关部门的监管,主动配合做好对经营户的管理工作。市场经营服务单位收取的摊位租赁费,要提取一定比例,专项用于市场设施的更新改造和维修。
  (三十二)要加强对广大市场经营户的教育管理,建立健全经营者自律组织,大力倡导守法经营,文明经商,公平竞争,照章纳税的行业风气,使其自觉遵守市场规则,抵制各种违法经营行为,为市场的繁荣兴旺作出自己的贡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八月十四日

 

 

信息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