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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甬台温高速公路台州、乐清段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复函
发布日期: 1999-02-12 13:09 浏览次数:

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甬台温高速公路台州、乐清境部分路段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函》(浙交函〔1999〕27号)悉。现函复如下:

  一、省政府同意自1999年2月23日起,对通过甬台温高速公路台州境内临海青岭至浦西段、黄岩院桥至乐清湖雾街段的机动车辆收取通行费。

  二、设置甬台温高速公路台州收费站、乐清收费站。

  三、收费工作按浙政发〔1997〕7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临海青岭至浦西段收费标准按附件一执行;黄岩院桥至乐清湖雾街段收费标准按附件二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二月十一日


附件一

甬台温高速公路台州青岭至浦西段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明细表

 

车辆类别:一类车

单  位:元/辆.次

青岭

10  浦西

 

 

车辆类别:二类车

单  位:元/辆.次

青岭

20  浦西

 

 

车辆类别:三类车

单  位:元/辆.次

青岭

30浦西

 

 

附件二

甬台温高速公路黄岩院桥至温岭大溪至乐清湖雾街段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明细表

 

车辆类别:一类车

单  位:元/辆.次

院桥

10 大溪

20  15 湖雾街

 

 

车辆类别:二类车

单  位:元/辆.次

院桥

20 大溪

35  30  湖雾街

 

 

车辆类别:三类车

单  位:元/辆.次

院桥

25  大溪

50  35  湖雾街

 

 

车辆类别:四类车

单  位:元/辆.次

院桥

35大溪

60 35 湖雾街

 


 

车辆类别:五类车

单  位:元/辆.次

院桥

45大溪

70 55 湖雾街

信息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