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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改办等部门关于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1-10-26 13:07 浏览次数: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体改办、民政厅、建设厅、编委办、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农业厅《关于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二〇〇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关于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的意见

  省体改办 省民政厅 省建设厅

  省编委办 省国土资源厅 省财政厅 省农业厅

  (二〇〇一年十月十一日)

为了更好地推动我省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的健康有序进行,根据民政部等七部委《关于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1〕19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原则和重点

(一)当前我省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紧紧围绕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的目标,从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有利于促进生产要素的集聚和资源合理配置,有利于加强行政管理和方便群众办事出发,依法科学合理调整乡镇行政区划,拓宽城镇发展空间,加快推进全省城市化进程。

(二)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积极稳妥,着眼长远、科学规划,精心组织、有序推进的原则,一般以县(市)为单位组织进行。乡镇行政区划的调整,要与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有机结合起来;要因地制宜,不强求统一,防止不顾条件搞“一刀切”;要有利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确保平稳过渡和社会稳定。

(三)目前乡镇行政区划调整的重点是:在经济比较发达、交通便捷的地区,若干个乡镇已经发展连片的,要加大撤并力度;省定中心镇要按功能定位的要求,合理拓宽发展空间,增强集聚和辐射能力;在大中城市城建规划区内的镇(乡)和县(市)政府驻地镇,要逐步撤镇设立街道办事处。

二、科学制订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方案

(四)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方案的制订,必须依据浙江省城镇体系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考虑生产力布局、地理条件、文化习俗、历史沿革等方面因素。区划调整方案必须按照省政府批准的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实施,并与区域产业布局相协调,充分发挥已形成的人流、物流和经济影响力,促进区域特色经济的形成和壮大。区划调整的形式,原则上采用成建制撤并,也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部分的跨区域优化组合。调整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驻地名称,按照《地名管理条例》,综合考虑,合理确定。

(五)努力增强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方案的科学性。制订区划调整方案,必须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广泛听取社会各个层面的意见;必须进行科学论证,并按程序依法报批。

(六)区划调整后,各地要依法及时修编和完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按法定程序报批。

三、合理确定乡镇和街道的设置规模

(七)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区划调整中新设乡镇的规模。除县(市、区)驻地镇以外,原则上,经济发达地区的省定中心镇总人口达到8万人以上,面积为80—150平方公里;其它地区的省定中心镇总人口为6万人左右,一般乡镇总人口为2—3万人。但对山区、海岛、少数民族聚居区等特殊地区,可结合当地实际合理确定适当规模。

(八)城市规划区内的镇(乡)和县(市、区)政府驻地镇撤镇改设街道的,其街道人口为4—8万人,面积为20—50平方公里。

 四、积极推进乡镇和街道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九)区划调整后的乡镇要建立精干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认真贯彻执行《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县乡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2001〕5号)精神,切实精简行政机构,减少财政供养人员,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效率。要适应区划调整后乡镇规模扩大、管理任务加重的实际需要,切实把应该赋予乡镇政府的管理职能,下放给乡镇。除国家规定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外,其它县级驻乡镇派出机构,凡能下放的,要坚决下放,并以乡镇管理为主。对省定中心镇、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镇,可采用委托、授权等方式,赋予其在计划、城镇建设、工商登记等方面部分县级管理权限。

(十)积极探索完善街道的行政管理体制。街道办事处是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受上级政府的领导,在本辖区内行使政府赋予的行政职能。街道办事处要以社区建设、管理和服务为工作重点,其主要职责是:

1、执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实施行政措施;

2、指导辖区内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依法自治,反映社情民意;

3、管理社区公共服务事业和街道经济发展;

4、组织开展辖区内计划生育、民政、文化、卫生、教育、体育以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

5、协助上级部门搞好城镇规划建设、土地管理、环境保护、社会保障等工作;

6、承办上级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农村管理任务重的,可适当增加有关管理职能,对因改设街道办事处转移和弱化的职能,县(市、区)政府部门要及时做好衔接工作。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从实际出发,确定街道办事处职能和机构设置方案,并按与事权相一致的要求,给予相应的行政保障经费。

(十一)新辖区内有农村人口的街道办事处要紧紧围绕促进城市发展这一目标,通过行使赋予的职能,努力把现代城市文明秩序和公共道德理念引入农村,改变农村居民的行为和习俗,提高郊区农村居民的素质,使其尽早地融入城市生活。

(十二)继续加强原乡镇政府驻地的管理。在加大乡镇政府新驻地建设力度的同时,应重视发挥原乡镇政府驻地的功能和作用,继续管好、用好现有的基础设施、公益设施,逐步完善必要的建设,方便群众生产和生活,促进当地经济发展。调整后管辖范围较大的乡镇,要积极探索便民利民的工作措施,可在原乡镇驻地建立相应的工作日制度,也可建立驻村干部制度。

 五、切实加强对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的领导

(十三)行政区划调整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有关市、县(市、区)政府必须高度重视,要及时协调解决乡镇行政区划调整中的重大问题。各级民政部门对区划调整方案的制订、实施等环节,要严格把好审核关。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紧密配合,加强指导,共同推进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

(十四)严肃各项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区划调整期间,涉及调整的乡镇政府及所属部门和单位的所有物资、资金和其它财产,不得转移、私分,进行清理后,按规定统一移交新的乡镇(街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涉及调整的乡镇及所属部门和单位必须认真清点、妥善保管档案资料,特别是涉密文件资料,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归档、移交手续,严防遗失泄密。同时,要严肃组织人事、选举、财务等方面的纪律,一经发现违反纪律和规定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十五)认真搞好乡镇行政区划调整的组织实施工作。要加强宣传引导,最大限度地统一干部群众的思想认识,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乡镇行政区划调整的始终。要周密考虑可能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制订详细的工作计划,明确责任分工。要抓住关键环节,制订具体的配套政策措施,促使各项工作规范有序展开,确保社会稳定。  


信息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