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劳动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制订的《关于提高浙江省社会保障等待遇水平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一年四月十二日 关于提高浙江省社会保障等待遇水平的意见 省劳动保障厅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二OO一年三月三十日) 根据国务院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结合浙江实际,我省将同步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下岗失业人员待遇以及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相应调整企业尤其是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工资。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 从2001年1月1日起,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企业离休人员养老金与机关单位相当;企业退休人员总体上按月人均65元增加养老金。具体调整办法为: (一)企业离休人员养老金比照机关同职务同条件离休人员进行调整。离休人员的级别工资按照同一级别新老标准的差额增加,基础工资增加50元(具体调整标准见附件)。按此标准调整后,每月增加额不足100元的,按100元标准增加养老金。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退休老工人,每月按100元标准增加养老金。 符合享受每年增发1至2个月生活补贴费条件的企业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这次增加的养老金,计入增发1至2个月生活补贴费的基数。 (二)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调整,实行“双挂钩”办法,即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标准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双挂钩”,同时,适当增加部分退休时间早、待遇相对较低人员的养老金水平。 全省企业退休(职)人员按月人均65元增加基本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按25元乘以2000年各市职工平均工资与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确定,计算的调整金额见分进元。第二部分,按缴费年限(连续工龄)长短分档确定。具体调整标准为:退休人员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增加25元;缴费年限满15年不满20年的增加30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25年的增加35元;缴费年限满25年不满30年的增加40元;缴费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增加45元;缴费年限满35年不满40年的增加50元;缴费年限满40年及以上的增加55元。退职人员增加20元。 对1993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按上述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后,每人每月可再按下列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15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缴费年限满30年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25元。 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对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计发退休费的退休人员,仍以连续工龄长短作为划档依据。 符合享受2001年当地最低基本养老金的退休(职)人员,应在本人2000年12月份基本养老金数额基础上,按照本通知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如按本通知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后,仍低于2001年当地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的,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补足。 个别地区今年已自行出台政策,对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进行了调整的,这次应作相应冲减。 企业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凡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解决。未参加社会统筹的按原开支渠道解决。各级政府必须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拖欠。 二、关于提高失业保险金水平 从2001年4月1日起,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在各地原标准基础上提高10%。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相应提高对合同期满未续订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所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补助标准。 提高失业保险金水平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各地要切实加强失业保险扩面和基金征缴工作,规范缴费基数和开支项目,提高征缴率,努力保证提高失业保险金水平所需资金。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后,各地要结合财政转移支付等办法,保证失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 三、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从2001年4月1日起,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各地原标准基础上提高15%。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所需资金由各级地方政府列入财政预算。此次提高标准所需资金按原开支渠道解决。对部分财政确实困难的地区,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四、关于提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水平 从2001年4月1日起,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发放标准,在各地原标准基础上提高10%。对仍在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并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的下岗职工,应按新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提高以后,再就业服务中心为其代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要根据所在企业工资调整情况相应调整,所需费用按原开支渠道列支。 各地要按照“三三制”原则,切实安排好提高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需增加的经费。地方国有企业提高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所需资金由各地自行解决。省属国有企业提高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所需资金中应由财政承担的部分,由省财政解决。 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参照国有企业进行调整,具体办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确定。 五、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从2001年4月1日起,调整城镇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标准分别为340元/月、380元/月、410元/月、440元/月四个档次。各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所属县(市、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企业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自主选择确定最低工资标准档次,并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所需资金由企业自行解决。 六、关于企业工资的调整和管理 企业分配要坚持按劳分配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坚持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脱钩,建立企业根据自身经济效益提高职工工资的机制。企业职工工资由企业根据经营状况和效益水平,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决定。企业按月人均不超过100元的增资额所需资金,可列入企业成本。实行工效挂钩和工资总额包干的企业,相应核增企业工资挂钩基数或工资总额,2001年增加的工资总额基数实行单列,次年调整基数。 七、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 做好提高社会保障待遇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等工作,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和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各级劳动保障、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资金筹措力度,专款专用,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使群众真正感受到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心。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报省劳动保障厅、民政厅、财政厅。 附件:企业离休人员调整前后级别工资差额和增加养老金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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