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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嘉善县新建住宅小区内体育场地设施建设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1-07-31 15:58 浏览次数: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建筑设计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颁布的《全民健身计划纲要》,为大力开展社区体育提供保障,提高小区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经研究对我县新建住宅小区内体育场地设施建设作如下规定:

一、总用地面积80亩以上(含80亩)的新建住宅小区应建有健身苑一处。

健身苑的硬件要求:

1、建有健身路径二条;

2、综合健身房不少于100M2

3、总量不少于1000M2体育活动场地(或各种球类活动场地、游泳池。球类场地以篮球、排球、门球、羽毛球、网球场、半场篮球场地为宜)。

二、总用地面积小于80亩的新建住宅小区应有健身点一处。

健身点的硬件要求:

1、建有健身路径一条;

2、总量不少于300M2至500M2体育活动场所或球类活动场地一处。

三、健身苑和健身点可与小区公园等综合考虑。

四、要在设计总平面图中标明位置、面积。有关部门在方案评审及竣工验收中严格审查。

五、在建住宅小区参照执行

嘉善县建设局

嘉善县体育运动委员会

2001年7月30日

关于嘉善县新建住宅小区内体育场地设施建设规定的通知.pdf

信息来源: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林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