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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路“四自”工程宁波市常洪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复函
发布日期: 2002-02-27 13:09 浏览次数:

省交通厅、物价局,宁波市人民政府:

宁波市政府《关于要求审批甬江隧道收费站常洪收费点车辆通行收费标准的请示》(甬政〔2001〕101号)和省交通厅、物价局《关于公路“四自”工程宁波市常洪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意见》(浙交〔2002〕70号)悉。现函复如下:

省政府同意自2002年3月2日起,对通过常洪隧道的机动车辆收取通行费。收费工作按浙政发〔1997〕7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在甬江南岸距江南公路引道口143.5米处设立宁波甬江隧道常洪收费点,实行双向收费(对经过隧道往镇海方向的车辆通过宁镇骆公路镇海收费站路林收费点时不再另行收费),收费标准按附表执行。  


二〇〇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信息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