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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杭甬高速公路绍兴连接线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复函
发布日期: 2002-09-16 13:08 浏览次数:

省交通厅、物价局,绍兴市人民政府: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要求批准杭甬高速公路绍兴连接线收费办法的请示》(绍政〔2001〕26号)、《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要求批准杭甬高速公路绍兴连接线(绍兴——三江)收取车辆通行费的请示》(绍政〔2002〕13号)和省交通厅、物价局《关于“四自”项目杭甬高速公路绍兴连接线收取通行费的意见》(浙交〔2002〕287号)悉。

鉴于“四自”项目杭甬高速公路绍兴连接线已通过交工验收并交付使用,省政府同意自2002年9月23日起,对通过该路段的机动车辆收取通行费,采取委托收费方式,由杭甬高速公路绍兴(三江)、柯桥收费站单向(出高速公路方向)代征,收费标准按附件所列标准执行。

附件(见附件下载):

1.杭甬高速公路绍兴收费站代征绍兴连接线车辆通行费标准明细表

2.杭甬高速公路柯桥收费站代征绍兴连接线车辆通行费标准明细表


二〇〇二年九月十六日

信息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