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革命烈士报批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革命烈士报批工作的意见 省民政厅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一日) 根据国务院《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民政部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革命烈士报批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申报程序 (一)各地要求对牺牲人员申报革命烈士的,牺牲人员家属或生前所在单位应向牺牲人所在地或家属居住地的市、县(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牺牲人员死难情节的详细报告及证明材料、生平事迹等相关材料。 (二)市、县(市)民政部门应对申报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书面意见,报市、县(市)人民政府。 (三)市、县(市)人民政府经审查认为符合革命烈士申报条件的,将有关申报材料报省人民政府。 二、报批材料要求 向省人民政府申报革命烈士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牺牲人员家属或生前工作单位的申请报告。家属申请的,应由其所在单位或乡镇(街道)证明身份。 (二)牺牲情节的证人和证明材料,并提供证人所在单位或乡镇(街道)对证人的身份和证明材料的确认件。 (三)有关旁证材料。 (四)牺牲人员生平事迹材料。 (五)市、县(市)民政部门的调查报告。 (六)市、县(市)人民政府的申请报告。 (七)《革命烈士审批报告附表》。 三、审批程序 (一)市、县(市)人民政府上报的革命烈士申报材料由省民政厅负责审核。 (二)经审核,符合革命烈士条件的,由省民政厅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填发《革命烈士通知书》,并负责通知有关市、县(市)人民政府。 (三)经审核,不符合革命烈士条件的,由省民政厅直接行文告知有关市、县(市)人民政府。 (四)经审核,不符合报批程序或报批手续不符合要求的,由省民政厅负责直接通知有关市、县(市)人民政府补报材料或重新申报。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市、县(市)人民政府在上报审批材料时,要按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的条件,认真审核,严格把关。上报的材料要翔实完备,实事求是。对不符合革命烈士条件或缺乏直接可靠证明材料的,不予申报,同时要做好申报人的思想工作。对一时难以确认牺牲者是否符合革命烈士条件的,应事先与省民政厅做好沟通工作。 (二)对在革命斗争时期牺牲人员申报追认革命烈士的,要查清牺牲人员参加革命活动时间、主要革命经历、牺牲时间、地点等基本情况后再予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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