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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革命烈士报批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3-12-30 13:08 浏览次数: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革命烈士报批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革命烈士报批工作的意见

省民政厅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一日)

根据国务院《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民政部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革命烈士报批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申报程序

(一)各地要求对牺牲人员申报革命烈士的,牺牲人员家属或生前所在单位应向牺牲人所在地或家属居住地的市、县(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牺牲人员死难情节的详细报告及证明材料、生平事迹等相关材料。

(二)市、县(市)民政部门应对申报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书面意见,报市、县(市)人民政府。

(三)市、县(市)人民政府经审查认为符合革命烈士申报条件的,将有关申报材料报省人民政府。

二、报批材料要求

向省人民政府申报革命烈士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牺牲人员家属或生前工作单位的申请报告。家属申请的,应由其所在单位或乡镇(街道)证明身份。

(二)牺牲情节的证人和证明材料,并提供证人所在单位或乡镇(街道)对证人的身份和证明材料的确认件。

(三)有关旁证材料。

(四)牺牲人员生平事迹材料。

(五)市、县(市)民政部门的调查报告。

(六)市、县(市)人民政府的申请报告。

(七)《革命烈士审批报告附表》。

三、审批程序

(一)市、县(市)人民政府上报的革命烈士申报材料由省民政厅负责审核。

(二)经审核,符合革命烈士条件的,由省民政厅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填发《革命烈士通知书》,并负责通知有关市、县(市)人民政府。

(三)经审核,不符合革命烈士条件的,由省民政厅直接行文告知有关市、县(市)人民政府。

(四)经审核,不符合报批程序或报批手续不符合要求的,由省民政厅负责直接通知有关市、县(市)人民政府补报材料或重新申报。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市、县(市)人民政府在上报审批材料时,要按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的条件,认真审核,严格把关。上报的材料要翔实完备,实事求是。对不符合革命烈士条件或缺乏直接可靠证明材料的,不予申报,同时要做好申报人的思想工作。对一时难以确认牺牲者是否符合革命烈士条件的,应事先与省民政厅做好沟通工作。

(二)对在革命斗争时期牺牲人员申报追认革命烈士的,要查清牺牲人员参加革命活动时间、主要革命经历、牺牲时间、地点等基本情况后再予申报。



信息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