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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行农村骨灰堂生态化建设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4-03-25 17:15 浏览次数:

关于推行农村骨灰堂生态化建设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

  根据省委、省政府“生态立省”建立“绿色浙江”的战略目标,省民政厅于去年2月在江山市召开了全省生态墓区建设现场会,将骨灰处理生态化作为今后殡葬改革的重点内容。最近,县委、县政府召开全县生态县建设动员大会,明确了工作目标、工作重点和工作任务。根据我县殡葬工作的现状,为落实贯彻省民政厅提出的:实现殡葬改革工作重点从抓遗体火化到推行生态墓区建设为主要内容的葬法改革战略转变,推动“绿色殡葬”,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促进我省三个文明建设的殡葬改革总体思路。努力实现县委、县政府建立生态县的战略目标。决定在全县推行农村骨灰堂生态化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生态化骨灰堂的建设标准

  我县地处平原水乡,土地紧缺,不宜建设公益性墓地。按照省民政厅关于因地制宜、多种形式地推行生态墓区建设要求,我县于去年在惠民镇进行了试点建设,在原骨灰堂的基础上,新建了壁葬区,增加绿化率。省市两级民政部门领导检查验收后,肯定了试点经验,指出建立骨灰堂、推行壁葬是平原地区推行生态化的有效方法。根据试点经验,初步确定生态化骨灰堂建设的标准是:骨灰处理实行堂内存放、壁葬、树葬(树葬应不留坟头,不建墓碑)等节约土地的葬法,骨灰堂周围建立宽4米以上绿化林带,园墙内部和壁葬区植树种花、绿化覆盖率达到80%,有专人管理,建立完善规章制度,无乱建坟墓现象,不搞非法经营活动。

  二、  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从2004年开始,利用三年时间,全县农村公益性骨灰堂全部达到生态化标准。分阶段实施计划是:至2004年底,30%的骨灰堂达到生态化标准;至2005年底,80%的骨灰堂达到生态化标准;至2006年底,全县骨灰堂全部达到生态化标准。

  经过近二十年的艰苦努力,我县的殡葬改革取得了辉煌成就,上世纪末达到乡乡镇镇建骨灰堂,为推行生态化建设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根据我县农村骨灰堂现状,推行生态化建设的主要工作任务是:1、整理修饰骨灰堂,开辟壁葬区;2、在骨灰堂周围植树造林,形成绿化带;园内植树种花,提高绿化覆盖率;3、在合理布局、长远规划的前提下,加强对村办骨灰堂的监督管理;目前未建立镇级骨灰堂的单位应创造条件尽快建立;4、严禁在骨灰堂内乱建坟墓,清理已建的空墓,并对老墓区进行植树绿化。

  三、  检查督促和考核验收

  为使生态化骨灰堂建设工作落到实处,防止走过场,决定建立检查督促和考核验收制度。每年底,由县民政局组织检查验收组,对工作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结合年终工作总结,对达标单位和工作先进者给予表彰奖励。其奖惩措施是:

  1、凡达到生态化建设标准的镇级骨灰堂,给予1000元补助;

  2、当年骨灰堂内没有乱建坟墓现象的,给予分管领导和民政助理每人300元的奖励;全镇范围内的骨灰堂全部达到生态化标准,给予分管领导和民政助理每人500元的奖励;

  3、提高骨灰堂建设在民政实绩考核中的分数比例;

  4、凡当年骨灰堂内发生乱建坟墓的,取消民政实绩考核先进资格;

  5、凡当年发生出售建筑性坟墓行为,进行经营活动的单位,按《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五章规定给予处罚,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纪律处分。

  四、  具体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推行生态化骨灰堂是民政部门贯彻全县生态县建设会议精神的实际行动,是深化殡葬改革的有效措施,目的是从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建设生态化骨灰堂的战略意义,正确处理眼前利益与长期利益、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的关系,增强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性。

  2、加强组织领导。骨灰堂生态化建设是殡葬改革进程中一项创新的工作。因此,各镇民政办公室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主动协调有关单位给予配合和支持,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要成立专门班子,明确专人负责,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此项工作顺利、扎实、有效的展开。

  3、统筹规划、积极稳妥推进。推行生态化骨灰堂是一项基础性建设,必须树立长远、发展的观点,切忌草率马虎、敷衍应付短期行为。在撤并扩建骨灰堂时,更要从社会发展的全局考虑,体现前瞻性。各镇要根据实际,制定出建设规划和工作计划,4 月底前上报县民政局。

  4、嘉善陵园等三个经营性公墓,也要按照建立生态县的要求,在2007年以前达到园林化、生态化建设标准,一要认真贯彻《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严格控制墓穴占地面积和墓碑高度,禁止超标;二要增加壁葬,开辟树葬区和草坪葬区,引导丧户采用壁葬等节约土地、节约开支的葬法;三要加大绿化投入,搞好墓区绿化,提高绿化覆盖率。

                                                                        嘉善县民政局

                                                             二OO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信息来源: 嘉善县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