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及解读 > 上级文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05省道富阳段桐庐段及16省道桐庐至焦山段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复函
发布日期: 2005-05-13 13:08 浏览次数:

杭州市人民政府,省交通厅、物价局: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征05省道富阳段桐庐段及16省道桐庐至焦山段车辆通行费的请示》(杭政发〔2005〕20号)和《浙江省交通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四自”项目05省道富阳段桐庐段及16省道桐庐至焦山段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意见》(浙交〔2005〕132号)悉。经研究,省政府同意自2005年5月18日起,对通过05省道富阳段、桐庐段及16省道桐庐至焦山段的车辆收取通行费。在05省道K15+000处设置05、16省道桐庐收费站,在16省道K11+700处设置05、16省道桐庐收费站方埠补票点,收费标准按新标准乘3执行。

附件:05省道富阳段桐庐段及16省道桐庐至焦山段车辆通行费收取标准明细表

二OO五年五月十三日

附件

05省道富阳段桐庐段及16省道

桐庐至焦山段车辆通行费收取标准明细表

车辆分类 分类标准通行费

(元/辆次)

一 20座(含)以下客车 15

2吨(含)以下货车

简易机动车

二 20座以上50座(含)以下客车 30

2吨以上5吨(含)以下货车

三 50座以上客车 45

5吨以上货车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5月13日印发
 
 

信息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