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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安全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06-30 13:08 浏览次数: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省各地积极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有效地缓解了当地的旱情,取得了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对安全性有很高的要求。最近,全国人工影响天气协调会议办公室下发《关于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安全事故的紧急通报》,对一些省区在作业过程中,忽视安全作业规程,酿成重大事故的情况作了通报。为防止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22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加强领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凡是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市、县,必须严格按《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和《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落实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安全责任制。在作业之前,必须落实各个环节的安全保障措施,并制定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作业安全保障机制。
  二、切实加强对各作业单位及人员的管理,完善作业安全制度。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要切实把安全生产放在首位,健全业务队伍,完善作业安全制度,制定针对各作业环节的操作规程,坚决杜绝作业安全隐患。必须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凡是未获得作业上岗证的人员一律不得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三、加强作业人员的培训和安全教育。省气象局要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作业人员的岗位技能,使他们熟练掌握各项规定、规范和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四、加强对各作业单位的安全检查和监督。近期,省气象局要组织力量,对各作业单位的作业规程、装备和安全制度等进行一次检查,查找安全隐患。对达不到技术规范要求的高炮必须予以淘汰;对老化、损坏的高炮和火箭发射架部件必须及时更换,确保作业装备完好;加强对作业装备和弹药的维护和保管,防止弹药丢失、被盗。对不符合安全规定和规范要求的作业单位,要切实采取措施加以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必须坚决取消其作业资格。


  附件:省级有关单位名单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五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


省级有关单位名单


  省气象局、省安全监管局、省公安厅、省军区、省武警总队、省预备役师。

 

 

信息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