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1983年,省政府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下发了《关于确定浅海滩涂使用权问题的通知》(浙政〔1983〕34号),对用于养殖生产的部分浅海滩涂实施了定权发证,有效地促进了海水养殖业的发展。20多年来,海洋环境发生了不少变化,浅海滩涂开发利用也呈现多样性,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实施后,浙政〔1983〕34号文件中的不少规定已不符合法律要求。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1号)的规定,现就浅海滩涂使用权证的处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海洋功能区划的主导功能是养殖且至今仍用于养殖生产的浅海滩涂,其中不存在权属纠纷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将原浅海滩涂使用权证换成养殖用途的海域使用权证;存在权属争议或四至范围界定不清等问题的,在处理好其使用权归属和明确四至范围的前提下,依法核发养殖用途的海域使用权证;无正当理由连续闲置2年以上未用于养殖生产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收回浅海滩涂使用权。养殖用途的海域使用权证最长期限为15年,期满后需要续期的,应依法办理续期手续。 二、对海洋功能区划的主导功能虽不是养殖,但近期还不能按主导功能开发的浅海滩涂,可暂时用于养殖,由县级人民政府将原发放的浅海滩涂使用权证换成养殖用途的短期海域使用权证,使用期限原则上与海洋功能区划的主导功能开发时间相衔接。 三、对海洋功能区划的主导功能不是养殖,已经或即将按海洋功能区划开发利用的,原发放的浅海滩涂使用权证由县级人民政府收回,由此给原使用权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及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在本通知下发前,各地政府已经按有关法律法规妥善处理好浅海滩涂使用权相关利益关系的,执行各地政府已作出的处理决定。 四、原浅海滩涂围填成土地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省政府令第141号)的规定,申请土地登记,经依法批准后确认国有土地使用权。 五、在浅海滩涂使用权证处理工作中,各级政府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做到主体合法、程序合法。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把换发证情况及时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六、根据本通知规定依法妥善处理并换发海域使用权证后,原浅海滩涂使用权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告废止。 做好浅海滩涂使用权证处理工作,有利于依法保护沿海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海洋经济健康持续发展。沿海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掌握利用现状,理清权属关系,制订具体的工作方案,按照不同主体的历史成因和现实投资开发情况,实事求是,妥善处理好出现的问题。要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向浅海滩涂的使用人告知政策处理的内容、要求、期限等相关情况,取得理解和支持,确保社会稳定。 各有关市、县(市、区)政府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对在贯彻执行中出现的新问题应及时报告。 本通知下发后,浙政〔1983〕34号文件予以废止。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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