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事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近年来,我省消防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消防安全形势依然严峻。 一些地区、部门和单位消防工作基础较为薄弱,消防安全管理机制不够完善,全社会消防安全意识有待进一步增强,火灾事故高发的势头尚未从根本上得到扭转,重特大火灾事故时有发生。为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减轻火灾危害,保障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和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全面建设“平安浙江”、积极建设“法治浙江”的总体部署,深入贯彻实施消防法律法规,全面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加强城乡消防工作,着力整治各种火灾隐患,建立健全灭火应急救援工作机制,切实提高全社会防控火灾的意识和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为我省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工作原则。坚持协调发展,正确把握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坚持城乡统筹,大力加强农村消防工作;坚持依法治火,严格执行并落实消防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坚持预防为主,不断改善城乡防火安全条件;坚持科技先行,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提升防火、灭火和救援能力;坚持以人为本,全面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工作目标。到2010年,基本实现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基本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基本形成覆盖城乡的专业灭火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明显改善,公民消防安全素质不断提高,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显著提升,城乡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明显增强,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二、加强领导,完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 (一)落实政府消防工作责任。各级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地区消防工作负责,完善和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或防火委员会,定期研究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适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二)落实部门消防工作责任。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政府的决策部署,各负其责,协同配合,齐抓共管,建立健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执法职责,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将消防安全以及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等情况报告当地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安全监管、建设、工商、质量技监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者移送、通报公安消防等部门处理;教育、民政、铁路、交通、农业、文化、卫生、民航、广电、体育、旅游、文物、人防等部门和单位要抓好本单位、本行业和本系统的消防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排查和消除火灾隐患。要将单位消防安全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推动建立行业、系统消防安全自律机制。 (三)落实单位消防安全责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负责。各单位要切实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明确分管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加强对本单位员工尤其是流动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设施,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 三、加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全社会防控火灾能力 (一)编制消防规划。各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消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对缺乏消防规划内容或消防规划内容不合理的城市总体规划、乡村和集镇建设规划,不得予以审批。凡已编制完成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的市、县(市),必须在1年内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编制完成城乡消防专项规划。县级以上政府及其城乡规划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城乡规划确定的公共消防设施用地的规划控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共消防设施用地使用性质或者挪作他用。对公共消防设施用地,依法予以行政划拨。 (二)加强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要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及省政府有关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规划,落实公共消防设施特别是消防站建设的土地、资金等保障措施。对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满足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的,要及时进行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公安消防、发展改革、建设、财政、市政、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工作。 (三)加强消防装备建设。各地要适应扑救高层、地下建筑和石油化工等特殊火灾和参与抢险救援的需要,加大消防装备建设力度,优化装备结构,提高装备质量,增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能力。设区的市消防通讯指挥车以及特勤消防站、县(市)消防站大功率水罐车、举高消防车和抢险救援消防车等装备的配置,按照《浙江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三年规划(2005年至2007年)》的规定实施。到2008年底,全省公安消防站(包括配备合同制消防队员的消防站)执勤车辆装备达到国家规定的消防站建设标准。今后,要根据国家规定的消防站建设标准和我省灭火抢险救援的需要,更新车辆装备。 (四)加强消防给水和火灾报警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强城市建成区消防供水管网、市政消火栓、消防水池和天然水源固定取水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和改造工作。对有供水管网的村镇,要加快建设消火栓;对无消防给水的村,要统筹消防水源建设;鼓励所在村的企业和单位修筑生产、生活用水与消防用水为一体的消防水池,确保消防用水。对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和按照有关规定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积极推广应用火灾报警远程监控系统。 四、整治火灾隐患,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一)严格重点单位和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各级政府要加强对重大危险源、文物建筑等重点单位和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有关部门对“三合一”企业、出租房、“多合一”建筑、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等进行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制订和完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对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必须保持安全畅通;对安全出口,要采用消防安全控制与逃生门锁等高科技产品,以利于紧急情况下的人员疏散。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人员密集场所,要责令限期整改;对不能保证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要责令停止使用。规模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要按照消防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配置必要的消防装备、设施和灭火药剂。 (二)完善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长效机制。各级政府及公安消防等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火灾隐患立案、核查、论证、公示、督办、销案制度,加强监督检查,依法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和消除重大火灾隐患。实行重大火灾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发动广大群众投诉、举报。对公安消防等部门检查发现和群众投诉、举报并经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当地政府要及时明确整改责任、整改期限和督办单位,挂牌督促整改。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上级政府要直接挂牌督办。对依法报请当地政府决定责令停产停业的,当地政府要在接报后7日内作出决定。 (三)加强火灾隐患的源头控制。各相关部门要严格依法审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竣工后,未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的,房产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登记证书;对用于娱乐经营的,必须取得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消防工程施工单位在承接工程时,必须出具施工资质和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自觉接受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进行消防审核、验收和检查。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要及时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大对生产、销售和使用领域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力度,严禁生产、销售、进口、使用未取得市场准入证书的消防产品,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加强对建筑固定消防设施的日常监督检查,确保消防设施处于完好状态。定期发布消防产品市场准入信息和质量信息。消防产品生产企业要实行不合格消防产品主动召回制度。 五、广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消防安全素质 (一)利用各种形式开展消防宣传。各级政府每年要制订并组织实施消防宣传教育计划。公安消防等部门、单位和新闻媒体要改进消防宣传形式,广泛宣传消防法律法规,教育人民群众增强消防安全意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现有各类宣传橱窗和专栏进行宣传。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定期刊播消防公益广告,义务宣传消防知识。各地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及整改情况,切实保障公民对火灾危险的知情、监督、投诉、举报等权利。 (二)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大力推进消防安全知识“进农村、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家庭”活动。教育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要将消防知识纳入义务教育、学历教育和职业教育的教学内容,各中小学要根据省编制的地方教材等开展消防知识安全教育,有关中等专业学校和职业高中要开设消防专业,高等院校要增加有关消防等安全教育类课程内容;科技、司法行政、劳动保障等部门和单位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科普、普法、就业教育工作内容。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要切实承担起依法维护相关人员消防安全权益的责任。 (三)认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公安消防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消防管理人员和消防设计、施工、检查维护、操作人员以及电工、电气焊等特种作业人员、易燃易爆岗位作业人员、人员密集的营业性场所工作人员和导游、保安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上岗制度。专职从事消防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申报消防专业技术资格的评价。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培训中心)等培训机构要加强对公务员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增强公务员的火灾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有关部门要把消防知识列入农村千万劳动力素质培训的内容,积极组织城乡居民特别是老人、儿童、妇女及外来务工人员等开展消防安全培训,使其掌握必要的防火、灭火知识和逃生自救技能。 六、构建消防抢险救援体系,完善事故应急处置联动和保障机制 (一)充分发挥公安消防队作为应急抢险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各级政府要制订完善跨区域应急救援预案,健全组织协调机构及抢险救援专家组,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抢险救援社会联动机制。公安消防队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除完成火灾扑救任务外,要积极参加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空难、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众遇险事件的救援工作,并参与配合处置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矿山、水上事故,重大环境污染、核与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加强公安消防队伍建设。根据消防部队兵员分布和消防工作任务情况,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面向社会招聘一定数量的合同制消防员,缓解现役消防警力不足的矛盾,确保消防站人员配备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认真贯彻从严治警的方针,加强部队的正规化建设,加强学习和执勤训练,全面提高灭火作战能力。 (三)加大消防事业发展经费投入。各级政府要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将消防事业发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要增加财政投入,专项解决公安消防队应急抢险救援装备和队站、设施建设经费。落实从优待警有关政策。合同制消防队员的工资、奖励、养老、医疗、工伤、失业保险等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七、完善农村消防安全管理机制,提高农村消防安全水平 (一)加强农村消防安全管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农村消防工作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检查。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村(居)委会要定期检查本区域公共消防安全,加强农村用火、用电、用气管理,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在村庄整治和人居环境改造中,要将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和消防设施建设,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实施、协调发展。 (二)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浙江省社会消防组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2号),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大力发展以公安消防队为主体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到2008年年底,经济发达的乡镇全部建立专职消防队(已建立公安消防队且辖区面积小于15平方公里的乡镇除外),其他乡镇和中心村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或者建立配有消防车或消防泵的义务消防队,有条件的行政村建立配有消防泵的义务消防队,基本形成“专职消防队伍为骨干,义务消防队伍为基础”的农村消防力量体系。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管理、训练,给予必要的经费、装备和生活保障,提高队伍的战斗力。 八、建立健全考评机制,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一)各级政府要把消防工作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城市(乡镇、村、社区)和平安地区等考评范围。要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机制,重点考评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消防规划编制和实施、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宣传教育以及消防队伍建设等内容。各设区的市政府每年要将本地区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向省政府作出专题报告。省公安消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消防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二)各级政府及公安消防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未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实施审批、监督检查的,或者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不力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在履行消防工作职责中失职、渎职,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的,或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三)对不依法履行预防和消除火灾隐患职责的单位及其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公安等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发生火灾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拒不整改火灾隐患导致火灾事故发生的,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明知是假冒伪劣消防产品仍购买和使用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OO六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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