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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公路隧道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6-05-12 14:10 浏览次数: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安全监管局、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公路隧道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六年四月三十日


关于加强公路隧道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省公安厅 省交通厅 省安全监管局 省卫生厅

(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近年来,我省公路隧道建设规模逐步扩大,通车里程和交通流量大幅增加,为促进道路交通的便捷通畅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许多公路隧道地处山岭重丘地带,行车环境复杂,安全设施也不尽完善,交通安全管理和事故应急救援难度较大。为切实加强公路隧道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全面建设“平安浙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公路隧道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摆在安全生产工作的突出位置,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定期分析公路隧道交通安全形势,科学把握公路隧道事故特点,采取完善设施、加强管理、严格执法、宣传教育、应急处置等综合措施,最大限度地消除事故隐患,预防公路隧道交通及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公路交通安全畅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完善安全设施,改善通行条件

(一)严格按标准进行新建公路隧道的安全设施建设。新建公路隧道,要严格遵循《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03)、《公路隧道设计规范》(JTGD70-2004)、《公路隧道交通工程设计规范》(JTGD71-2004)等规范要求进行设计、施工、监理。对安全设施(包括照明设施、通风设施、消防与求援设施、监控及通信设施等机电设施,下同)的设置,要在确保交通安全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公路功能、等级、交通流量和隧道长度等因素,合理选取有关参数,不得降低标准。

(二)完善现有公路隧道的安全设施。交通、公安部门要联合对现有公路隧道交通安全状况进行调查,作出评估。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要进行整治,使之逐步达到规范要求;对个别公路隧道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需要改变设计标准的,要组织人员进行调研论证,提出相应对策,经双方确认后进行重新设计,并加以改造。当前,要重点督促有关单位按规范要求设置公路隧道的照明设施,保障照明亮度,保持经常完好。供电部门要保障公路隧道双电源供电,并把它作为重要用电单位,确保连续供电。公路隧道用电单位必须自备应急电源,在电网发生意外事故情况下,确保应急照明和火灾报警系统不间断供电。对一级公路、高速公路的隧道,应施划反光标线,并与隧道外路面标线对接;依据标准,因地制宜设置醒目的人员、车辆紧急疏散的引导标志,在平曲线弯隧道路段增设线型视线导向标志,在隧道入口处设置限速、禁止超车和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等标志;设置紧急求救电话、消防设备、汽车和行人横洞、紧急停车带和疏散等指示标志。对一级公路、高速公路的长隧道(长度1000米至3000米)、特长隧道(长度3000米以上),还应完善监控、通信、消防等设施。隧道入口处应按规范要求设置交通信号灯、可变情报板等,合理设置紧急求救电话和中心监控室,中心监控系统要保证24小时实施有效监控,实时掌握隧道交通动态。单独设置存放专用消防器材的洞室,标出明显的标志,并定期补充、更换消防器材;根据事故应急救援的需要,隧道进出口处应设置消防水池,保证备用水源。隧道通信电缆专用管道要使用耐火等级符合要求的金属管。随着交通流量的增加,要按照相应的规范要求,及时完善和增补安全设施。对二级(含)以下公路的隧道,要考虑公路安全、功能、等级、交通流量和隧道长度等因素,按规范要求和确保交通安全的实际需要,合理设置安全设施。对城郊附近的一般公路短隧道,要充分考虑行人和非机动车的通行安全设施。

三、严格安全管理,加强宣传教育

(一)加强公路隧道交通安全监管。公安部门要加大公路隧道路面巡逻密度,广泛运用科技手段,严肃查处公路隧道交通违法行为,尤其是超车、超速、客车超员、违法变更车道和意停车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严厉打击偷盗和破坏公路隧道电缆、供配电、消防器材等公共安全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交通部门要加强路政管理,加大巡查力度,及时查处损坏公路隧道安全设施的行为。

(二)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的管理。交通部门要加强对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企业、车辆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企业严格运输车辆的安全检查,严禁不合格车辆上路行驶,对运输人员进行安全运行、运行速度控制、事故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培训。环保部门要建立完善专业防化单位、处置专家等信息库,确保事故发生时能快速调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会同交通部门认真审定危险化学品车辆的行驶线路,经双方认可后,由交通部门及时设立相应的限制通行标志,并强化监督管理。

(三)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经常性地开展公路隧道交通安全检查,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予以整改。要加强交流与合作,认真总结公路隧道交通安全管理及处置的成功做法和经验,同时,要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完善事故防范和处置机制,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四)加强宣传教育。各有关部门在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考核、日常教育过程中,要强化公路隧道安全行车和自救互救、疏散人员等知识的教育,提高驾驶员素质,充分发挥驾驶员在快速处置公路隧道事故中的作用,努力把事故处置在始发阶段。通过灵活多样的宣传方式,运用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案例,加大对公路隧道安全通行知识、应急救援知识的宣传力度,切实增强全民的隧道交通安全意识。

四、明确管理责任,加强协调配合

(一)明确建设、养护责任。按照“谁经营、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安全责任。加强源头管理,落实公路隧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公路隧道安全设施投入应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对收费公路,由公路经营单位负责保持隧道技术状况良好;对非收费公路,由公路管理机构落实隧道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在建公路隧道实行建设单位(项目业主)负责制,对所建项目负全责,同时,承担公路隧道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单位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保证隧道工程的安全设施和装置规范到位,确保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公路隧道建成后,公路经营单位和公路管理机构要明确分管领导,明确责任部门,明确专职人员;按规范要求对公路隧道进行养护,加强日常管理,保证隧道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确保隧道安全畅通。新建的高速公路长隧道、特长隧道,要按规范要求建立隧道管理所;现有的高速公路长隧道、特长隧道,也要按规范要求逐步完善,由公路经营单位派员24小时值守。一旦公路隧道发生险情,要按预案要求,立即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阻止后续车辆进入隧道。

(二)明确部门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公路隧道事故预防和处置工作。交通部门要加强对公路隧道建设的监督管理,督促建设单位落实公路隧道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严把竣工验收关。对特长隧道要进行安全专项竣工验收。对隧道安全设施没有落实到位以及没有通过消防专项验收的,不予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同时,要监督检查公路隧道建设和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公路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公路隧道养护工作的监管,确保隧道安全、消防设施完好无损。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公路隧道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和协调,监督公路隧道主管部门和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公路隧道交通秩序的管理,严肃查纠公路隧道交通违法行为;负责组织公路隧道事故现场的交通管制,维护交通秩序,确保救援车辆和人员通行,并依法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把消防专项验收关,对消防设施没有落实到位的不予通过验收;加强演练,提高公路隧道火灾的扑救能力;加强公路隧道消防设施、消防制度执行情况等的检查,指导公路经营单位和公路管理机构开展公路隧道消防工作。卫生部门要建立公路隧道交通、火灾事故医疗救治机制,开通“绿色通道”,及时救治伤员。

五、完善应急机制,提高处置能力

(一)制订完善公路隧道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各有关市、县(市、区)政府要制订和完善公路隧道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明确相关责任单位,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完善公路隧道事故现场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建立信息通报制度,接到事故报告的部门要将事故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确保有关人员在最短时间内赶到事故现场进行处置。对长隧道、特长隧道,要按照“一隧道一预案”的要求,督促责任主体单位制订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健全值班制度,落实值班人员,明确应急响应程序及处置措施。一级公路、高速公路的特长隧道事故应急处置预案要分别报省安全监管局、省公安厅、省交通厅备案。

(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按照《浙江省社会消防组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2号)等规定,建立义务消防队或者配备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负责长隧道、特长隧道的日常消防管理工作,配合所在地公安消防部门做好交通、火灾事故及其他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义务消防队伍的业务指导。

信息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