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要求在嵊州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请示》(绍政〔2005〕81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县)行政管理的 特点和要求,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嵊州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和《嵊州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组建嵊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及相应的行政执法队伍,在辖区内依法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市政公用事业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所需人员编制在现有行政编制总数中调剂解决。具体机构、编制的调整工作及行政执法人员的身份性质,按照国家和省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程序和权限办理。 二、嵊州市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要按照城乡统筹、构建和谐社会和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充分考虑城镇行政执法的复杂性,针对本地区实际情况和城乡接合部的管理需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同时在城区以外的建制镇实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要坚持因地制宜,根据条件逐步施行。对所涉及领域的行政处罚职能应当同时划转,防止出现新的职责交叉和重复管理。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部门不得再行使已被调整出的行政处罚权。 三、有关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范围、职能配置、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经费保障和管理、复议管辖、各相关行政机构的配合协调、监督制约机制等配套制度及有关工作要求,请按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要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点等工作结合起来,按照“精简、统一、效能”要求,调整、归并、精简现有的行政执法机构,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逐步实现行政决策、行政审批与监督处罚相对分开,形成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 五、要加强对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加强调查研究,科学核定执法队伍编制,进一步完善工作方案。要理顺部门关系,加强部门配合,提高执法队伍素质,确保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顺利开展。 请你市根据本批复要求,督促、指导嵊州市抓紧制订具体工作实施方案,由省法制办商有关部门审定后组织实施。 二〇〇六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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