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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见
发布日期: 2006-06-07 09:44 浏览次数: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和《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加快建设文化大省的决定》(浙委〔2005〕11号)精神,组织实施文化保护工程,进一步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切实增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3〕45号),积极推进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不可移动文物与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保护力度逐步加大,考古工作有新突破,以专题博物馆为特色的博物馆网络初具规模,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展示体系日臻完善。民族民间艺术资源普查成果丰硕,首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公布。但与经济发展水平相比,我省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相对滞后,文物本体及其历史风貌遭受破坏的现象时有发生,一些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文化个性几近丧失,损毁、偷盗、走私文物等违法犯罪活动有所抬头,法律法规确定的文物保护制度执行情况还不够理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存在着开展尚不平衡、政策不够到位、基础比较薄弱等问题。我省文化遗产加速消亡或失传的趋势明显,保护、抢救压力较大,形势不容乐观。

文化遗产是人类文明的瑰宝,是不可再生的珍贵资源。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切实承担起加快抢救保护文化遗产的历史责任。要严格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针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针,正确处理文化遗产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坚持以政府为主导,充分调动全社会保护利用文化遗产的积极性,形成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合力,推动我省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突出重点,切实解决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加强对文物保护单位和地下文物埋藏区的管理。各地要在加强文物资源调查、评估的基础上,依法推荐或确定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和地下文物埋藏区。及时划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落实专门保护机构或人员。规模较大的文物保护单位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组织编制专门的保护规划,并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确定保护、利用和管理的强制性内容。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以及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划定,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并与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十一五”期间,省政府将公布第六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各市、县(市、区)政府至少新公布一批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二)牢固树立保护优先原则。凡涉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建设活动,要依法征得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的建设活动,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涉及地下文物埋藏区和占地3万平方米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在项目划定勘察设计红线前,要进行必要的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落实文物保护措施和经费。投资渠道多元化的重大建设工程,在建设项目申报阶段就要明确和落实文物保护的责任主体。认真组织实施文物保护利用示范项目,及时排除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险情,确定并实施一批市、县级重点文物保护工程项目。实施文物保护工程必须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严格执行《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坚决禁止借保护文物之名行造假古董之实。文物利用要坚持合理、适度的原则,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擅自改变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体制和隶属关系。各地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要切实加强对优秀乡土建筑和历史文化环境的保护,努力实现人文与生态环境的有机融合。

(三)强化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保护规划的编制与实施。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自核定公布之日起两年内,由所在地市、县(市、区)政府依法组织规划、建设、文物等行政部门编制专项保护规划,划定重点保护区和传统风貌协调区,并明确具体的保护规定和控制指标。严格依据已批准的保护规划开展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保护整治工作,注重保护文物古迹、历史地段,保护、延续传统风貌、格局和空间形态,保护真实的历史信息。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布局、环境、历史风貌等遭到严重破坏的,依法撤销其称号。

(四)加快构建布局合理、门类齐全、富有浙江地域特色的博物馆网络。各地要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强博物馆建设。“十一五”期间,力争每个地级以上中心城市拥有1座功能齐全的综合性骨干博物馆,基本形成以省级博物馆为龙头、市级综合博物馆和重点行业博物馆为骨干、县级博物馆和非国有博物馆为基础、专题博物馆为特色的博物馆网络体系。鼓励县级政府及行业组织、各种所有制性质的企业和公民个人创办反映地域文化特色、人文传统的专题博物馆,积极支持中央部委和全国性行业组织在我省境内创办专题博物馆,引导、鼓励民间文物收藏者向国家捐赠文物或创办特色博物馆。

(五)大力提升文物展览展示水平。高度重视和充分发挥国有博物馆在展览展示方面的主导作用,为国有博物馆改造陈列设施、改进展示手段、提高展示水平创造必要的条件。扶持一批陈列展览精品项目,带动全省文物展览展示水平的整体提升。加大国有文物和社会文物资源整合力度,建立全省陈列展览交流协作网络,形成文物收藏品资源共享机制,充分利用国有博物馆的硬、软件优势,有效发挥民间收藏文物的社会功能。

(六)努力提高文物保护的科技保障能力和信息化水平。切实加强文物科技保护工作,抓紧完成浙江省文物保护科研基地建设,组织实施文物科技保护重点项目,加快科研成果推广,努力构建具有浙江特色的文物保护科研创新体系,为文物保护提供科技支持。认真抓好文物资源调查及数据库管理系统建设,在3—5年内,初步构建起覆盖全省的文物资源信息数据中心,实现文物资源管理和利用的信息化、网络化。从改善文物保存环境入手,依靠科技进步,切实解决馆藏文物保存环境中的突出问题。

(七)进一步加强文物行政执法。结合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体制改革,进一步明确各级文物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职责。文化综合执法机构除依法承担文化市场执法职能外,同时承担不可移动文物和馆藏文物、进出境文物等文物执法职责,并增挂文物监察支队(大队)牌子,明确内设机构和专职人员。因增加执法职能所需的人员编制,当地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支持,或从现有文物保护机构中调剂解决。文物行政部门与文化行政部门分设的地方,应建立专门的文物执法机构。严格执行保护文物的法律法规,依法抵制和制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决定和行为,严厉打击破坏文物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对因决策失误、玩忽职守,造成文物破坏、损毁或流失的相关责任人员,追究其法律责任。对执法不力的执法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要进行严肃处理。各级公安、工商以及海关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共同维护好我省文物保护工作的法律秩序。

三、积极推进,全面夯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基础

(一)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和珍贵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工作。进一步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工作,全面掌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及时向社会公布普查结果。3年内全省基本完成普查工作,在此基础上,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库和数据库。积极征集珍贵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和实物,完善征集和保管制度,充分发挥各级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和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机构的作用,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展示中心和特色鲜明的民间艺术馆。

(二)切实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各地要制定本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及重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规划,落实保护措施。

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分期分批公布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今后,申报国家级名录的项目从列入省级名录的项目中选择,省级名录从市级名录的项目中选择。对列入名录的项目及其代表性传人,要制定保护计划,采取保护措施,进行妥善保护。对秉承传统、技艺精湛的民间艺人,符合标准的,可授予民间艺术大师、民间艺术家称号。

(三)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人才队伍建设和科学研究。大力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人才,不断提高人员素质,造就一支懂专业、会管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队伍。通过学校教育和社会培训相结合的办法,培养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重要理论和实践问题的研究,注重科研成果和现代技术的运用。

(四)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制建设,积极推动相关法规的立法进程。完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认定、保存和传播制度,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逐步建立科学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机制。

(五)积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和展示活动。以各地形成规模的民族民间艺术活动为基础,进一步突出主题,弘扬特色,形成品牌效应,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全社会得到确认、尊重和弘扬,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对文化遗产丰富且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完整的区域,要有计划地进行动态的整体性保护。在传统文化特色鲜明、具有广泛群众基础的社区、乡村,开展创建民间艺术之乡活动。合理开发利用民族民间艺术资源,培育民族民间艺术旅游经典景区和民族民间艺术产业基地。

四、加强领导,制定和完善保护文化遗产的政策措施

(一)切实加强对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将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落实领导责任。要理顺文化遗产保护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协调组织和管理机构,明确各有关部门职责。省政府调整充实了浙江省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协调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各市、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加强对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协调。要采取有力措施,全面加大文物保护“五纳入”(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的落实力度。

(二)努力保障文化遗产保护的经费需求。各级政府要切实承担文化遗产保护的投入主体责任,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保障重点保护项目的经费需求。省财政今年安排75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省级文物保护、文物和美术藏品征集、文物库房与安全技防补助、大遗址和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保护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鼓励文博单位拓展经营,完善服务,增加收入,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三)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在坚持政府投入为主的前提下,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文化遗产保护开发领域。推行政府与居民共同出资保护整治历史街区的“绍兴仓桥直街经验”,探索通过产权置换等方式进行古建筑保护的有效途径。积极鼓励支持非国有资本投资建设博物馆,对非国有博物馆,在规划建设、土地征用、规费减免、从业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要与国有博物馆一视同仁。建立完善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咨询制度、公众和舆论监督制度,充分发挥有关学术机构、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方面的作用,共同开展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四)精心组织国家“文化遗产日”的主题活动。国务院决定,从2006年起,每年6月份的第二个星期六为我国的“文化遗产日”。各地要认真举办“文化遗产日”系列活动,“文化遗产日”当天,具备条件对外开放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纪念馆和其他文化遗产展览展示场所都要向社会免费开放;省、市、县各级国有表演艺术团体要举办公益性民族民间艺术演出。“文化遗产日”活动期间,省、市、县各级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要刊播文化遗产保护公益广告。鼓励有条件的非国有单位参与“文化遗产日”的公益性活动。通过举办“文化遗产日”系列活动,提高人民群众对文化遗产保护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全社会的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形成保护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



二OO六年五月三十日


信息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