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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东阳卢宅文物保护规划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06-07-03 10:40 浏览次数:

东阳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要求批准公布〈浙江省东阳市东阳卢宅文物保护规划〉的请示》(东政〔2006〕12号)悉。经商国家文物局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浙江省东阳市卢宅文物保护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是实施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东阳卢宅保护和管理工作的依据,你市要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认真贯彻执行。通过实施《规划》,加强和改善东阳卢宅的文物保护工作,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好这一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促进区域经济、社会、文化的协调发展。
    二、《规划》中的保护范围东至雅溪中河东岸、北岸和屏翰坊至雅溪中河一线及树德路路西,南至卢宅老街路南侧20米,西至雅溪西河西侧驳岸,北至雅溪中河、西河北岸(含溪桥石马)及还珠亭单体建筑,区域面积6.7公顷;建设控制地带东线为北段至树德路路西、南段至还珠亭30米,南至吴宁东路路北,西至艺海路路东,北至树茂塘北岸一线,区域面积17.41公顷,规定方案基本可行。东阳卢宅的保护范围和建筑控制地带应严格按《规划》提出的管理规定实施管理,相关建设工程方案应按法定程序审批。
    三、要强化保护意识,抓紧做好东阳卢宅文物本体的保护修缮工作,确保文物安全,保护好东阳卢宅的历史格局和风貌。并以此为基础,结合地方实际有计划、分步骤地开展东阳卢宅周边环境的整治,改善东阳卢宅的景观环境,完善基础设施,提升当地居民的生活水平。保护和整治工作应坚持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尽可能减少对文物本体的干预,真实、全面地保存并延续其历史信息及全部价值。对于以毁的建筑不应过多重建。
    四、保护目标、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分与管理规定、文物本体的主要保护措施、利用功能限定和游客容量控制指标等应当作为《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予以明确。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如需对这些强制性内容进行调整,必须按原报批程序审批。
    五、要坚持科学、适度、持续、合理地利用,妥善处理文物保护与地方经济发展的关系。要严格执行《规划》关于东阳卢宅利用的功能分区和容量限制要求,结合东阳卢宅历史文化内涵的拓展,丰富和完善展示的内容和方式,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
    六、你市要按照本批复精神及批准的《规划》,认真实施东阳卢宅的保护和管理工作。《规划》应纳入《东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土地利用、环境治理等规划相衔接。


浙江省人民政府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信息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