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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县人民政府令第24号
发布日期: 2006-08-02 09:44 浏览次数:

《嘉善县城市管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县十三届政府第三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六年八月二日


嘉善县城市管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县城市管线的规划建设管理,完善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管线,是指建设于地下或者地上的给水、排水、电力、燃气、热力、照明、通信、信息网络、交通信号等管线及附属设施,以及油料、化工物料等特种管线。

第三条  本县城市(包括县城及其他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管线工程,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嘉善县建设局是本县城乡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行政区内的管线规划和建设管理工作。

发改、经济、公安、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县建设局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给水、排水、电力、燃气、热力、照明、通信、信息网络、交通信号、特种管线等管线产权单位和由政府投资建设的管线管理使用单位,具体负责管线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五条  管线工程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以及各专业系统规划,按照统一规划、配套建设的原则,与城市道路及沿线建设紧密结合、统筹安排、同步建设。

第六条  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第二章  城市管线的规划管理

第七条  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专业规划,由县建设局综合平衡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城市详细规划编制,应当与城市管线专业规划相协调,对各类城市管线工程及其附属设施作出综合安排,合理规划城市管线通道。

第八条  管线工程的项目设计应当以城市管线工程专业规划及道路专业规划和地段详细规划为依据进行设计。没有编制管线专业规划的,不得进行管线工程的项目设计。

现有管线不符合城市管线工程专业规划要求的,应当根据城市管线工程专业规划逐步改造。

第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城市道路等市政工程,县建设局应在道路等市政工程建设计划或项目批准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各地下管线单位。地下管线必须与道路等市政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未同步进行的,今后原则上不予安排。地下管线未与道路等市政工程同步建设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等市政工程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等市政工程交付使用后3年内不得开挖。

因特殊情况确需开挖的,须经县建设局核准,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各类地下管线的大修应相对集中实施。需要大修的,由管线单位向县建设局提出申请,县建设局应告知其它管线单位。其它管线3年内有大修计划的,应一并实施。因管线单位原因未一并实施的,大修范围内的道路等市政工程3年内不得开挖。

第十一条  地下管线单位应制定地下管线事故抢修预案,落实抢修机械、设备、物资、人员等。地下管线发生故障后,应按照抢修预案先行组织抢险排危,涉及道路开挖和地下管线位置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县建设局,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补办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将管线建设年度计划在当年3月底前报送县建设局统筹安排、综合平衡。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管线建设项目的,必须及时报送县建设局安排。

城市道路挖掘时间,原则上集中控制在当年的7月至9月进行。若有特殊情况,必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方可挖掘,但在国家规定的重大节假日前后15天内,不得实施。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桥梁,道路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三个月在县建设局网站及县级新闻媒体上发布通告,需要埋设管线的单位,应当到道路建设单位登记,由道路建设单位统一设置管线综合管沟,有关费用由各管线单位分摊,管沟施工由道路建设单位协同管线投资单位组织,进县招投标平台统一招投标;不能设置管线综合管沟的,应当设置专业管沟,并依法办理有关管线工程审批手续。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专业管线单位不能按要求进行配套建设的,可由专门的管线建设投资主体投资预埋管廊(管沟),以确保城市基础设施的配套建设,避免重复开挖道路。已建成的地下管线综合管廊(管沟)达到满载前,任何单位不得在同一道路上建设同类管线工程。

县人民政府对地下管线综合管廊(管沟)实行特许经营制度,鼓励社会资金依法投资建设地下管线综合管廊(管沟)。综合管廊(管沟)业主可以有偿出租或转让综合管廊(管沟),有偿出租或转让的价格由县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定。

新建、改建、扩建桥梁时,城市管线工程应当按规划要求与桥梁同步设计、同步建设,不能同步建设的要预留管位。

第十四条  县建设局应适时组织各有关管线单位进行城市管线普查,并根据需要定期组织对城市管线的修测、补测工作,建立城市管线信息资料库和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动态管理、信息共享。

第十五条  各类管线原则上必须敷设于地下。在城市新区、旅游景观或人文景观区域和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重要地区,不得新建各种架空管线,现有架空管线应随道路等市政工程或小区改造逐步改为地下敷设。

必须架空设置的电力电缆和信息线缆,应采用单杆多回路方式,沿城市道路、公路和河流两侧架设,避免跨越城市道路、公路和河流。架空线的杆塔应当整齐、规则排列,设置牢固,符合市容景观要求。在符合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条件下,新建架空线应当与现有架空线合杆架设,避免增设杆塔。

第十六条  各类管线的走向、位置、埋设深度应符合《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并按照下列原则实施:

(一)城市各类工程管线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各阶段工程管线综合规划的要求,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建设程序,同类管线原则上应当合并建设,性质相近的管线应当同沟敷设,提倡使用综合管沟。

(二)工程管线布置应充分利用现有管线,结合道路规划横断面,考虑今后的发展。沿道路建设管线,走向应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避免交叉干扰,同一管线不宜自道路一侧转道另一侧,穿越道路的管线应尽量与道路中心线垂直。

(三)新建管线应当避让已建成管线,临时管线避让永久管线,非主要管线避让主要管线,小管道避让大管道,压力管道避让重力管道,可弯曲管道避让不可弯曲管道。

(四)沿城市道路设置工程管线,从道路中心线到道路红线方向平行布置次序宜相对固定,一般为污水管、雨水管、燃气管、给水管、热力管、通信电缆、广电电缆、电力电缆。

管线位置的一般规划安排原则为道路中心线以东(南),主要安排污水管、给水管、热力管、电力电缆;道路中心线以西(北)主要安排雨水管、燃气管和通信、广电等弱电管线。原有管线延伸与现规划安排不符的,原则上应调整到规划安排的管线位置。

(五)除管线相互交叉处外,各种管线不得重叠。工程管线交叉敷设时,自地表向下的一般排列顺序为通信电缆、广电电缆、电力电缆、热力管、给水管、燃气管、雨水管、污水管。

第十七条  除城市公用管线的连接部分外,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专用管线及其附属设施,退让道路红线的净距不得小于2米。

第三章  城市管线工程的审批验收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重要管线工程(35千伏及以上的输电线路、400毫米及以上的给水管、800毫米及以上的雨、污水管、250毫米及以上的燃气管、通信光缆主干线、热力干管等)应当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新建、改建、扩建管线工程,需要使用土地的,还应当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新建、改建、扩建管线工程,需要临时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应根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报经县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和缴纳相应的费用。

本办法所称的所有管线工程均应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除本条第一、二款规定外,本县城市规划区内的其他管线工程建设,可直接向县建设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提出管线建设申请,填报有关的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项目的有效批文;

2、建设用地使用权属证明;

3、全套建设工程施工图、电子图件及设计说明(平面设计图必须绘制在地形图及现状综合管线图上。800毫米及以上的雨、污水管,400毫米及以上的给水管、250毫米及以上的燃气管,12孔及以上电力、通信管道及综合管沟需加送纵横断面图和附属设备图;综合管沟、35千伏及以上电力线、特殊管道的管架,加送构筑物结构图、杆型图和基础图);

4、有关部门审查意见或其他指定图件。

(二)县建设局组织相关单位进行会审。

(三)经审查需修改设计的,出具《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意见书》,建设(设计)单位应按审查意见修改设计。

(四)管线工程设计经审查同意后,由县建设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签章的平面设计图及放线、验线通知单。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后六个月内必须开工。逾期未开工又未申请延期或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即行失效。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的要求和核准的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变。确需修改设计的,须报经原审批部门同意。

第二十二条  管线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放线,经县建设局现场验线无误后方可开工。

管线工程开工后,应当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管线跟踪测量;地下管线工程完工覆土前,必须编制完成地下管线竣工图。管线的跟踪测量和竣工图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县的有关技术标准。

第二十三条  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持放线验线记录表、管线竣工现状图、地下管线地上安全标志图、符合普查技术规程要求的MDB数据、测量记录等资料向县建设局申请规划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三个月内向县建设局无偿报送管线工程竣工档案。未经竣工规划验收的管线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章  城市管线工程的施工管理

第二十四条  管线建设单位在施工中遇到管线冲突时应当立即停工,需变更线路的,应当经县建设局重新核准,并将更改数据标注在核准图纸上后方可继续施工,不得擅自强行开挖和铺设。

第二十五条  原有地下管线埋设位置不明的,施工单位应挖样洞复测,在掌握地下管线实际走向和埋设深度后,才能施工。在原有地下管线一米范围内,禁止用机械开挖。

第二十六条  管线工程施工可能对其他管线的安全和维修产生影响的,施工单位应通知相关管线单位派人到现场监护,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涉及交通、测量标志等设施搬迁的,应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

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管线工程,一律实行挂牌施工。施工铭牌应标明施工范围、内容、作业时间、开竣工时间、安全标志、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督电话等,并张贴在施工范围两端明显处,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  在施工中发生地下管线损坏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做好原始记录,并及时通知相关单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正常。

第二十九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在地上设置管线安全标志;原有地下管线工程没有地上安全标志的,应及时补设。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建设管线工程,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建设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建设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5%至20%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50%以下罚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责令按规定补办。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建设局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第三十二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建设管线工程,造成其他管线损坏的,由建设单位赔偿损失;经建设部门批准的管线工程按规定正常施工造成未经建设部门批准的管线损坏的,由未经建设部门批准的管线建设单位自行负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 县府办(县外事办、县金融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