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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104国道上虞新昌段改建工程收取车辆通行费有关事宜的复函
发布日期: 2006-09-13 13:07 浏览次数:

绍兴市人民政府,省交通厅、物价局: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要求批准104国道上虞新昌段改建工程收取车辆通行费的请示》(绍政〔2006〕30号)和省交通厅、物价局《关于“四自”项目104国道上虞、新昌段改建工程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意见》(浙交〔2006〕278号)悉。经省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自2006年9月18日起,对通过104国道上虞、新昌段一期工程的机动车辆收取通行费,收费工作按浙政发〔1997〕7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考虑到嵊州段尚未完工,先开征104国道上虞收费站,并在上三高速公路新昌收费站代征104国道新昌段一期工程车辆通行费,104国道上虞收费站的收费标准按新标准乘2执行,上三高速公路新昌收费站代征标准为20座(含)以下客车、2吨(含)以下货车10元/车次,20座以上客车、2吨以上货车20元/车次。104国道新昌段二期工程建成后不再调整收费标准或增加新的收费。

  二、上三高速公路嵊州收费站代征事宜待104国道嵊州段建成并经交工验收合格后另行报批。     


  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二日

  

信息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