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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6-09-22 10:19 浏览次数: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已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五日


浙江省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

艾滋病是严重威胁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大传染病。近年来,我省各地、各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要求,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大力开展疫情监测,积极推行行为干预措施,认真落实“四免一关怀”等政策,基本建立了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防治工作机制,艾滋病防治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由于艾滋病流行因素广泛存在,针对高危人群和流动人口的防治措施落实难度较大,艾滋病疫情存在从高危人群向普通人群扩散的危险,防治工作形势仍然相当严峻。为进一步推动全省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深入开展,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的通知》(国办发〔2006〕13号)要求,特制定《浙江省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

一、目标和工作指标

(一)总目标。

进一步完善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艾滋病防治工作机制,全面落实各项预防、控制和治疗措施,遏制艾滋病的流行和蔓延,减少艾滋病对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庭和社会的危害。力争到2010年,把我省艾滋病病毒感染人数控制在3万人以内。

(二)具体目标和工作指标。

到2007年底实现以下目标:

1.各设区的市以及艾滋病和性病疫情严重的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设置独立的艾滋病和性病预防控制科室,配备相应的设备和专职工作人员。建成覆盖县级以上的全省艾滋病、性病监测体系,完善艾滋病筛查实验室检测网络。在每个县(市、区)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综合性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建立免费自愿咨询检测点,开展免费艾滋病初筛检测和咨询服务。

2.在15—49岁人口中,城市居民对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知晓率达到85%以上,农村居民达到65%以上,流动人口达到70%以上,校内青少年达到90%以上,校外青少年达到70%以上。各类高危人群艾滋病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85%以上。

3.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出入境口岸等公共场所80%以上设置艾滋病防治大型公益广告牌或宣传栏,候机(车、船)室70%以上放置预防艾滋病的健康教育材料。

4.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同志90%以上接受过艾滋病防治政策和相关知识培训;省级艾滋病防治政策宣讲团宣讲覆盖100%的县(市、区),市级艾滋病防治政策宣讲团宣讲覆盖80%以上的乡镇、街道,县级艾滋病防治政策宣讲团宣讲覆盖70%以上的村、居委会。

5.城市社区和乡镇卫生服务人员90%以上、村卫生室乡村医生60%以上接受过艾滋病防治知识和技能培训。提供孕产期保健和助产服务人员80%以上接受过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知识和技能培训。

6.承担艾滋病检测工作的人员80%以上接受过自愿咨询检测专业培训;艾滋病防治专职人员80%以上接受过自愿咨询检测基本知识和技能培训。

7.有效干预措施覆盖当地70%以上的主要高危人群和流动人口。宾馆、旅店、美容美发、歌舞娱乐、桑拿浴室、按摩足浴等公共场所安全套和艾滋病防治宣传资料放置率达到80%以上。登记在册吸毒者300人以上的县(市、区),建立药物维持治疗门诊,为40%以上符合条件的吸食阿片类毒品(主要指海洛因)成瘾者提供药物维持治疗。积极开展清洁针具交换试点。高危人群安全套使用率达到70%以上,静脉注射吸毒人群共用注射器的比例控制在30%以下。性病的年发病增长率低于10%。

8.建立和实施采供血机构、医疗卫生机构输血技术人员岗位培训制度和资格准入制度,上岗人员100%实行艾滋病和性病防治知识和技能培训。临床用血95%以上来自自愿无偿献血。

9.建立城乡以社区和家庭为主的,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庭提供关怀和救助的社会支持机制。符合治疗标准的艾滋病病人50%以上接受抗病毒治疗或中医治疗;有治疗需求的艾滋病病人70%以上得到相应的机会性感染治疗服务。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县(市、区)的覆盖率达到80%以上,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85%以上采取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措施。艾滋病致孤儿童100%免费接受义务教育。

到2010年底实现以下目标:

1.省级艾滋病确证中心实验室达到国内先进水平,11个市均建立确证实验室。建立健全运行高效、管理规范的艾滋病监测网络。

2.全省15—49岁人口中,城市居民对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知晓率达到90%以上,农村居民达到80%以上,流动人口达到80%以上,校内青少年达到95%以上,校外青少年达到80%以上。各类高危人群艾滋病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90%以上。

3.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地铁车站、港口码头等公共场所90%以上设置艾滋病防治大型公益广告牌或宣传栏,候机(车、船)室85%以上放置预防艾滋病的健康教育材料。

4.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同志100%接受过艾滋病防治政策和相关知识培训;市级艾滋病防治政策宣讲团宣讲覆盖100%的乡镇、街道,县级艾滋病防治政策宣讲团宣讲覆盖90%的村、居委会。

5.城市社区和乡镇卫生服务人员95%以上、村卫生室乡村医生75%以上接受过艾滋病防治知识和技能培训。提供孕产期保健和助产服务人员95%以上接受过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知识和技能培训。

6.承担艾滋病检测工作的人员95%以上接受过自愿咨询检测专业培训;艾滋病防治专职人员95%以上接受过自愿咨询检测基本知识和技能培训。

7.有效干预措施覆盖当地90%以上的主要高危人群和流动人口。宾馆、旅店、美容美发、歌舞娱乐、桑拿浴室、按摩足浴等公共场所安全套和艾滋病防治宣传资料放置率达到90%以上。登记在册吸毒者300人以上的县(市、区),建立药物维持治疗门诊,为70%以上符合条件的吸食阿片类毒品(主要指海洛因)成瘾者提供药物维持治疗。各类高危人群安全套使用率达到90%以上,静脉注射吸毒人群共用注射器的比例控制在20%以下。

8.临床用血100%来自无偿献血,阻断艾滋病经采供血传播。每个县(市、区)建立一个性病规范诊疗的示范医疗卫生机构。

9.符合治疗标准的艾滋病病人80%以上接受抗病毒治疗或中医治疗;有治疗需求的艾滋病病人90%以上得到相应的机会性感染治疗服务。

10.开展孕产妇、婚前保健人群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服务的县(市、区)的覆盖率达到90%以上,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90%以上采取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措施。

二、防治策略和行动措施

(一)广泛深入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1.明确职责,加大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力度。各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负责、密切合作,广泛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和“四免一关怀”等政策的宣传。宣传部门负责制定艾滋病防治宣传报道计划,督促和检查有关媒体的具体执行情况。省、市、县级广播、电视、报刊、政府网站等主要媒体要积极刊播防治艾滋病、性病知识的公益广告,其中广播电视媒体确保每月播出不少于1次。卫生部门负责向群众编印发放宣传资料,并为各部门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持。教育部门要将预防控制艾滋病、性病的教育纳入学校教学计划,在初中以上学校开展防治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公安、司法行政部门要对被依法逮捕、拘留和在监狱中执行刑罚以及被依法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和劳动教养的被监管人员开展艾滋病、性病知识宣传教育。农业部门要会同卫生部门做好农村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做到村村有宣传栏、户户有宣传手册。组织、人事部门要将艾滋病防治知识和相关政策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培训的教学内容,开展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人口计生部门要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计划生育宣传和管理的内容。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

对出入境人员开展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团体要结合自身特点,积极开展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

2.加强公共场所和社区、农村宣传教育。各县(市、区)的主要路段、街头、广场、公园、商业区和旅游景区,要设立艾滋病防治知识的户外公益广告牌或宣传栏。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要把艾滋病防治纳入对旅客宣传广播的内容,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及公共交通工具,要放置艾滋病防治及其相关知识宣传材料。旅游、文化、公安、工商、卫生等部门要加强对宾馆、旅店、美容美发、歌舞娱乐、桑拿浴室、按摩足浴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做好对业主和从业人员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宾馆饭店、招待所和旅店登记服务台,要备有供顾客自取的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材料。影剧院、青少年宫、文化馆等文化、科普场所,要按照有关规定在节目开始前播放艾滋病防治科普宣传片或公益广告,并结合日常工作每年至少开展1次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活动。乡镇、街道及村委会、居委会,要设立艾滋病防治健康教育的宣传栏、墙报、黑板报、墙体标语等,定期更新宣传内容;每个村至少有5条以上艾滋病防治知识固定标语或公益广告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和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每年至少开展2次艾滋病防治的健康教育活动。有关部门、乡镇政府要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积极利用科技、文化、卫生“三下乡”活动,在农贸集市、节假日活动场所等群众集中的地点,开展形式多样的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活动。要编制适合农村居民和流动人口的艾滋病防治宣传材料,在农业科技培训、外出务工人员就业培训中,安排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内容。

3.加强流动人口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浙江省农民工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工程实施方案》,采取定期讲座、发放资料、播放宣传片、提供咨询等多种形式,在进城务工人员中广泛宣传预防艾滋病知识。要加大对流动人口比较集中的行业和大型工程建设单位的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将艾滋病防治政策及相关知识培训纳入职工岗位培训和行业安全教育,每年至少开展1次艾滋病防治知识的专题教育活动。有关培训机构要把艾滋病防治知识作为重要的培训内容。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为求职人员免费发放艾滋病防治宣传材料。

4.加强学校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普通中学、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高等学校要开展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共青团等团体要组织青年学生参加社会关爱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病人的活动;高等学校要发挥青年志愿者服务组织的作用,在校园内外广泛开展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活动和关爱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病人的活动。

5.加强对其他重点人群的宣传教育。各市、县(市、区)要将艾滋病防治知识列入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培训内容,广泛开展对公共场所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要利用市民(健康教育)学校、农民(健康教育)学校、新婚学校、孕妇学校和产前检查、婚前咨询等,加强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知识宣传;要加强对出国劳务人员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培训;要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被监管人员的常规教育内容。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工商联等团体工作网络优势,在继续深入开展“预防艾滋病,健康全家人”活动、“中国职工红丝带健康行动”和“青春红丝带”行动等专项活动的基础上,开展多种形式的预防艾滋病知识和关爱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病人的宣传教育活动。

(二)大力推广和实施有效干预措施。

1.积极开展针对性传播艾滋病的预防干预工作,落实推广使用安全套措施。县级以上人口与计划生育、卫生、工商、食品药品监管、质量技监、广播电视等部门要积极组织推广使用安全套,建立和完善安全套供应网络。要在有关公共场所以及高危人群中积极推广使用安全套,在公共场所设置安全套发售装置,在流动人口集中场所增设安全套销售点,提高安全套的使用率。各市、县(市、区)要建立健全高危行为干预工作专业队伍,制订干预工作方案并建立干预工作信息收集和报告制度,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深入有关公共场所和流动人口集中场所开展深入细致的预防干预工作;利用同伴教育宣传员在社区开展归正人员预防艾滋病教育和生活技能培训;鼓励高危人群接受艾滋病抗体检测和规范化性病诊疗服务。

2.提高阿片类毒品成瘾者药物维持治疗覆盖率,扩大清洁针具交换试点。吸食阿片类毒品问题严重的地区,要加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建设,同时开展艾滋病检测、抗病毒治疗、心理矫治和健康教育等综合防治工作,帮助戒毒人员回归社会;未开设药物维持治疗门诊的地区,要扩大清洁针具交换试点,降低吸毒传播艾滋病的危害。

3.落实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干预措施。各市、县(市、区)要发挥三级医疗救治、妇幼保健及疾病预防控制网络的作用,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应与日常妇幼保健服务相结合,建立符合各地实际,有效、可行、便捷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服务模式,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免费提供产前及产时的常规保健和随访,开展咨询、心理支持和综合关怀服务,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婴儿提供免费抗逆转录病毒药品。

(三)加强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的管理。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举报制度,严禁高危人群献血液(血浆),坚决取缔和打击非法采供血液(血浆)、组织他人出卖血液(血浆)或者制售血液制品活动。要加强对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生产、流通、临床使用和使用后处理的监督管理;打击非法制造、回收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的行为。要加强对血站、单采血浆站设置规划、规范化管理和质量监督;逐步实施血液集中检测;对所有临床用血进行艾滋病检测。要加强对血液和血液制品、艾滋病诊断试剂的质量控制,逐步建立原料血浆投料前“检疫期”制度;血液制品生产必须采取有效的病毒去除或灭活措施,确保产品的安全性。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医疗卫生机构要将科学用血纳入医师继续医学教育考核内容,建立、完善临床科学用血评价体系和监督处罚制度,严肃查处医疗卫生机构非法自采和自供临床用血。

(四)提高艾滋病医疗服务质量。

1.规范艾滋病抗病毒治疗,提高可及性。各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有关要求,认真执行艾滋病诊疗技术规范、药品管理和治疗信息管理规范,统筹安排卫生技术人员、经费和设备资源,开展医疗服务工作;按规定对相关人员免费提供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支持开展中医治疗艾滋病临床服务。县级以上定点医院要提高艾滋病医疗救治水平,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有经过培训的医护人员负责门诊和家庭病床的医疗救治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治疗、随访、督导服药、心理支持、转诊服务等各项工作的管理。要保证流动人口和被监管人员的治疗需求。各级医保部门要完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中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就医管理、费用支付办法,切实保障合理医疗需求,控制费用支出。要开展对接受抗病毒治疗人员的辅助性T淋巴细胞、病毒载量等相关检测。要建立艾滋病病毒耐药性监测网络,开展新发感染人群耐药艾滋病病毒毒株的监测,为科学指导治疗和评价抗病毒治疗效果,调整治疗方案,制订应对措施提供依据。

2.加强机会性感染的预防和治疗,积极开展结核病/艾滋病双重感染防治工作。各市、县(市、区)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各类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病人的医疗救治政策,对农村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适当减免抗机会性感染治疗药品的费用,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免费治疗。要建立结核病和艾滋病防治的合作机制,开展结核病/艾滋病双重感染监测,对所有已知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病人进行结核病筛查,提高结核病/艾滋病双重感染诊断水平,对发现的结核病病人,要纳入国家结核病防治规划及时治疗。

3.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艾滋病预防、救助工作。各级民政、教育部门要落实孤儿安置和免费入学的政策措施;要将生活困难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和孤老、孤儿纳入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按规定予以救助和妥善安置。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社区要积极发挥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人的作用,帮助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开展生产自救,参加艾滋病关怀护理和救助工作,并对参加艾滋病预防控制工作的单位和人员提供培训和支持。

(五)健全艾滋病检测监测体系,完善检测监测网络。

1.建立自愿咨询检测服务网络,提高自愿咨询检测服务的可及性。各地要建立和完善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综合医院和妇幼保健机构的免费自愿咨询检测点,承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任务。开展艾滋病检测服务的机构,要提供检测前后咨询、相关健康教育信息和转诊服务;不具备检测条件的机构,可开展艾滋病自愿咨询服务,并通过转诊服务由具备检测条件的机构提供艾滋病检测。各地可以结合高危人群行为干预等工作提高自愿咨询检测服务的可及性。

2.加强对不同人群的艾滋病综合监测。各地要根据当地艾滋病流行特点建立高危人群艾滋病监测点或开展专题调查,动态掌握当地高危人群艾滋病性病感染率、性病患病率和危险行为发生情况。各地应结合各类健康体检,广泛开展艾滋病抗体检测工作。根据有关规定开展对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的艾滋病抗体检测,对应征入伍青年免费实施艾滋病抗体检测,将公共场所服务人员艾滋病和性病检测纳入从业人员常规健康检查内容,为新婚人群和孕产妇免费提供艾滋病抗体检测和咨询服务,有艾滋病检测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对手术病人、性病病人等开展艾滋病抗体检测,并依法告知检测结果。

3.规范艾滋病性病疫情监测收集、分析和发布工作。完善全省艾滋病疫情直报网络,提高疫情报告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各地要定期汇总分析当地艾滋病疫情监测信息,开展疫情估计和流行态势分析,并建立监测结果发布制度,定期向有关部门和公众公布艾滋病疫情和有关监测结果。

4.完善艾滋病检测网络,提高检测技术水平。在所有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建立艾滋病筛查实验室的基础上,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和公安、司法监管场所均应建立艾滋病筛查实验室。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建立艾滋病确证实验室,根据疫情分布情况,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合理增设辅助性T淋巴细胞检测实验室。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开展艾滋病病毒载量检测和耐药监测,为各地艾滋病抗病毒治疗提供服务。健全实验室质量控制、检测能力验证和质量考核体系。各地要按照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标准对艾滋病检测实验室进行配置,并建立健全职业暴露预防和处理制度;健全质量控制责任制,实行分级管理和年度质量考核;建立全省艾滋病检测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

(六)加强性病防治管理。

1.建立健全性病监测网络。各地要结合国家和省级疾病监测点和艾滋病监测网络的分布,合理设置性病监测点,加强性病疫情监测和性病患病率等相关流行病学调查。要加强性病检测实验室的质量控制,开展耐药监测,指导临床用药。

2.规范性病诊疗服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性病诊疗市场整顿力度,规范性病诊疗和咨询服务。开展性病诊疗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开展预防艾滋病性病知识健康教育,将推广安全套作为性病门诊规范化服务内容,配合开展高危行为干预工作。开展梅毒、淋病等性病免费监测、治疗试点。

(七)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应用研究和国际合作。

要加强我省艾滋病流行病学研究,进一步探索流行规律和特征,提高监测、预警和干预能力。要开展艾滋病临床救治研究,总结诊治经验和规律,不断完善艾滋病中西医结合治疗方案。要规范国家和省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工作,加快艾滋病防治技术研究和成果的推广应用。要注重我省艾滋病防治策略的研究,提高宣传教育和行为干预效果。要拓宽国际、国内合作渠道,加强同国际组织、友好国家和国内有关机构的合作,增强我省艾滋病防治能力,提升防治水平。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府领导,健全管理机制。

各级政府要将艾滋病防治规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明确责任和任务,实施目标考核管理。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制定具体的艾滋病防治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在公共卫生工作委员会中设立艾滋病防治工作组,配置专职工作人员。下级公共卫生工作委员会每季度要向上级公共卫生工作委员会报告艾滋病防治工作情况。对领导不力、措施不当、“四免一关怀”政策不落实的,要严肃问责;对隐瞒疫情、玩忽职守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二)健全政策和法制保障,完善相关管理规定和工作规范。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艾滋病防治条例》,制定或完善相应的政策措施,依法按政策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打击毒品犯罪、卖淫嫖娼等违法活动。要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机构的消毒、临床使用血液和血液制品、器官移植等医疗活动的管理规定和工作规范,严防艾滋病医源性传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对艾滋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三)加强艾滋病防治队伍能力建设。

省、市、县三级公共卫生工作委员会要组织艾滋病防治知识和政策宣讲团开展巡回宣讲,将预防与控制艾滋病知识与策略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和团校的培训课程,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的宣传、培训和教育。各地要组织对当地艾滋病防治工作策略和工作评价方法的研讨和培训,提高策略和行动措施的科学性和针对性,提高防治工作的水平。

建立跨部门、多学科的艾滋病专家咨询组织,省、市、县三级要建立艾滋病防治专业队伍,对从事艾滋病性病预防保健、健康教育、临床医护、检测检验、采供血等方面的人员进行艾滋病防治专业培训,重点加强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治疗、母婴阻断、监测、检测和高危人群行为干预技术等知识的培训,实行上岗考核。开展对城市社区和乡镇卫生服务人员、村卫生室乡村医生艾滋病防治知识和基本技能培训。对提供孕产期保健和助产服务人员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知识和技能培训。对存在职业暴露风险的人员进行艾滋病自我防护培训。

各地要对艾滋病防治有关部门的相关人员开展艾滋病基本知识和防治政策的宣传培训,教育部门要对承担艾滋病预防知识和生活技能教育的教师开展培训。要将艾滋病防治知识培训纳入医学院校教育的继续教育内容。居委会、村委会要确定预防艾滋病专职或兼职人员,开展预防艾滋病知识宣传,参与防治干预工作。

(四)增加财政投入,多渠道筹集资金,统筹管理和使用。

建立和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分级负担、多渠道筹资的经费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将艾滋病防治专项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省财政对承担项目的单位给予适当补助。要建立科学、规范的经费管理制度,加强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统筹使用,发挥最大效用。

四、督导与评估

省公共卫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制定《行动计划》的检查评估指标和方案,并组织实施。各市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检查评估指标和方案,逐年进行检查评估,并将检查评估结果作为政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的内容,同时向省公共卫生工作委员会提交年度总结报告。省公共卫生工作委员会将对各地防治工作情况每年进行督导检查或抽查,2008年初、2010年底进行《行动计划》的中期、终期评估。

信息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