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县2004-2006年度公路养路费绩效同步专项审计调查 根据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全省公路养路费绩效专项审计调查的工作方案》和嘉善县审计局工作计划安排,我局派出审计组于2007年3月2日至4月23日对我县2004-2006年度公路养路费进行了同步专项审计调查。审计期间得到了交通管理部门的积极配合,审计工作进展顺利。现将审计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公路养路费稽征情况 1、汽车养路费的稽征情况 2004至2006年上级下达我县汽车养路费的征收基数分别为3768万元、4032万元、7808万元。从稽征所规费账户反映各年度实征(包括滞纳金和利息)为6594.66万元、7772.80万元、8233.95万元,分别完成上级年度征收基数的175%、193%、105%,增长幅度达24.86%。上述专户资金在规定期限内足额解缴市稽征处,上缴率达到100%。 根据嘉善县稽征所提供的公路养路费应征车辆动态表反映及对征费系统数据库分析,三年平均应征车辆分别为14549辆、18210辆、21437辆,应征吨位为337357吨、383990吨、426064吨,应征额为6536.97万元、7550.59万元、8487.48万元。各年度平均实征率按辆计算为94.4%、93.7%、93.8%,按吨位计算为95.3%、95.4%、95.4%,按金额计算为95.3%、97.9%、92.7%。 2、摩托车、拖拉机养路费稽征情况 2004-2006年度,嘉善县交通局与县公路稽征所签订了摩托车、拖拉机养路费征收目标责任书,确定年度征收目标任务150万元。账面反映各年度实征300.33万元、306.84万元、264.81万元。分别完成年度征收目标任务的200.2%、204.6%、176.5%。上述资金由交通局按年度全额解缴县财政。 (二)养路费资金收支情况 从2003年起浙江省公路养路费(不含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收入实行超收分成,按照《浙江省公路养路费超收分成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浙交[2000]413号)的规定,分成资金实行预算管理。经审计,2004-2006年度,我县养路费总收入合计9036.04万元,其中:省通过财政转移支付5591.62万元(含超收分成资金3704.50万元),省厅直接拨入913.27万元,市处拨入1825.7万元,县财政拨入680万元,银行存款利息收入25.45万元。总支出8572.47万元,其中:人员支出1059.25万元,公用支出1407.10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187.91万元,拨出专款53.06万元,工程项目支出5865.15万元(公路养护支出1730.64万元)。工程项目支出占总支出比为68.42%。 (三)养路费参与全县交通建设项目情况 至2006年底,全县养路费共参与交通建设项目11个,资金3402.72万元,占到位资金35316.11万元的9.64%。其中:乡村康庄工程1184.72万元、县乡砂石路面改造工程723万元、县镇道路建设1495万元。 二、调查结论及绩效评价 调查表明:在养路费征收管理方面县征稽所通过对待征车主发信、电话等方式催缴,同时加强稽查力度,建立与人民法院司法协查机制,提高了养路费的征收率。三年按省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征收汽车养路费22601万元,增幅24.86%,超计划完成养路费的征收任务,对改善我县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紧张状况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同时在内控方面能做到征收票据的使用与收款职位分离,征费系统安排专职系统管理员并与前台征收岗位进行分离。在养路费使用管理方面县交通主管部门能坚持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 2004-2006年养路费参与交通建设项目11个投入3402万元,完成公路建设和改造里程近300公里。在使用公路养护资金过程中,能认真执行有关管理规定,规范资金使用程序,认真组织公路的日常养护和更新改造,同时积极尝试公路养护运行新机制,如公路管、养分离,开展公路大中修项目招投标,推广公路养护合同制和监理制,小修保养实行经费包干,合同管理等,提高了公路养护效率和质量。三年内共养路里程数408公里,好路率分别为93%、93%、79%。通过 “康庄工程”、“干线畅通工程”等工程实施至2006年底,全县等级公路总里程达到481公里,农村道路327公里,公路密度95公里/百平方公里。 三、存在的情况和主要问题 (一)车辆管理部门与养路费征收部门衔接不够,车辆信息资源未能共享。 目前车辆由公安部门负责管理,而养路费征收由交通部门负责,由于管理部门不同,二者衔接不够,车辆信息资源未能共享。影响了车辆台账的管理和数字的准确,也无法建立系统科学而完整的车辆台账。2004-2006年县稽征所汽车车辆台账在册车辆分别为14548辆、18657辆、21436辆,车管所分别为16851辆、19191辆、22900辆,对比后年度相差2303辆、534辆、1464辆; 2006年稽征所掌握我县在册摩托车58680辆,而车管所年检车辆只有11940辆,给征收管理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二)条例规定汽车养路费滞纳金收取比例过高。 根据《浙江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规定对拖欠养路费的按日加收应缴额百分之一的滞纳金,而一般滞纳金收取在日千分之五左右,车主承受过大,在征收执行时有难度。县稽征对确有困难与客观情况而拖延交纳养路费的车辆适度减免了滞纳金,2004-2006年度应征汽车养路费滞纳金14810117元,实征10956796元,减免3853381元(包括经法院执行而无法追缴),减免率为26%。 (三)各省养路费征收标准不统一,大吨位车辆转籍较多。 由于各省养路费征收标准不同,在我县从事货物运输大吨位货车转籍外省情况较多,从县稽征所提供的调查资料显示仅2005年上半年转籍车辆529辆,减少应征养路费金额达80多万元。 (四)养路费超收分成政策未能适应公路发展的趋势。 我省交通规费征收政策大多于90年代初出台,至今未有重大调整,原为了把有限交通资金用好,集中到省(或市)统一安排建设,发挥资金的整体效应,而今省际国道通过改造及新型高速交通网络基本都纳入公司化运作,成了收费公路。因此,原有的政策模式不适应现代管理的要求,存在着一定的蔽端。2004-2006年度我县共征收汽车养路费22601.41万元,而实际三年间安排的我县汽车养养路费超收分成资金仅为3704.50万元,占征收数的16.39%,而我县在三年内实际建设完成了515公路里程,同时还承担了407.84公里养护任务。养路费征收数额日益庞大,主要由于我县公众购车数量的迅速增加而引起,根据有关资料显示,2004—2006年,我县注册上牌的车辆数分别为16851辆、19191辆、22900辆,增长幅度达35.9%,再考虑外地来善车辆的增加,我县公路的负荷加重。同时近几年来养护原材料及燃油价格上涨,养护成本随之增大,而我县城市化改造的需要对地方公路的养护要求和标准也大大提高。如养护资金方面,2004-2006年在单位养护成本分别为0.38万元、2.07万元、3.36万元,审计认为养路费超收分成制度存在着一定的不合理性,根据我县车流量急剧增加的公路现状,政府既要建设又要养护资金需求日益增长,故应加大对地方道路建设资金的投入比重,用于道路的畅通和拓宽工程,更体现“谁缴费,谁受益”。 (五)农村公路养护亟待加强。 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国务院办公厅于2005年9月出台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国办发〔2005〕49号)。浙江省农村公路养护试点工作已在邻近县市展开,但目前我县公路段无论从体制职能上还是在人力、物力上都无法“照顾”到614.5公里村间路,使村道管理养护主体还不明确,养护资金缺口大。 (六)摩托车、拖拉机养路费未纳入政府基金管理。 2004-2006年共征收摩托车、拖拉机养路费871.98万元,解缴县财政,实行预算外资金管理。不符合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要求,从1996年起,将养路费等13项数额较大的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三、审计建议 (一)加大征收稽查力度,确保养路费足额征收。公路养路费是国家规定由交通稽征部门向有车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用于公路养护和改造的专项资金,为此稽征所应进一步加强费源管理,加强和车辆管理部门的协作,进一步建立健全各类车辆台账,不断加强养路费的征收管理力度;同时各级政府、公安、交警和农机等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支持征费稽查工作,配合征费部门履行职责,共同把征费稽查工作做好。 (二)加强车辆外挂整治工作,减少费源流失。要必须打破现行的管理模式,制定和修改相关的法规,使公路养路费征收工作更加合理规范,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征费标准、统一的车辆型号吨位标准、统一的减免标准的征费信息平台,实现征收数据共享。 (三)根据现状制订切实可行养路费分成的政策,加大对地方交通建设和农村道路维护的资金投入力度,体现权利义务的对等。 (四)尽快出台我县手拖摩托车养路费管理办法,要明确手拖摩托车养路费的使用范围主要是用于县乡公路的养护和建设,将手拖摩托车养路费纳入基金预算管理。 (五)明确职责建立健全符合我县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现状的养护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真正把公路养护资金纳入规范化、法制化、效率化管理轨道,才能体现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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