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县人民政府 关于同意局部变更丁栅镇振兴路南 2005—53号地块原城市规划 设计条件和要求的批复
县建设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要求对丁栅镇振兴路南2005—53号地块原城市规划设计条件和要求局部变更的请示》(善建[2008]39号)已收悉。按照《嘉善县推行“阳光规划”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你局提出的丁栅镇振兴路南2005—53号地块原城市规划设计条件和要求局部变更的规划调整意向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未收到有异议的意见和建议。根据“阳光规划”公示结果,经县政府研究,原则同意将丁栅镇振兴路南2005—53号地块原城市规划设计条件和要求作局部变更,建筑容积率由1.5变更到1.95,其他内容不变。并请按规定要求和程序补交土地出让金。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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