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县人民政府 关于批准实施洪溪镇干洪路兴洪路 交叉口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
洪溪镇人民政府: 你镇上报的《关于要求批准洪溪镇干洪路兴洪路交叉口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洪政〔2008〕54号)收悉。按照《嘉善县推行“阳光规划”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你镇编制的《嘉善县洪溪镇干洪路兴洪路交叉口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了批前公示,在公示期内未收到有异议的意见和建议。根据“阳光规划”公示结果,经县政府研究,原则同意你镇编制的《嘉善县洪溪镇干洪路兴洪路交叉口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请你镇严格按照编制的规划实施。 特此批复
二○○八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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