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进嘉善 县长之窗 嘉善动态 透视政府 投资嘉善 网上办事 参政议政 嘉善旅游 公共服务

 
善政办发〔2008〕151号
 

嘉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嘉善县2009年度城乡居民合作
医疗筹资补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善县2009年度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筹资补偿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嘉善县2009年度城乡居民合作医疗
筹资补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制度, 进一步加强合作医疗管理工作,提高合作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国家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2008]8号)和省卫生厅、财政厅、民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意见》(浙卫发[2008]172号)、嘉兴市政府《关于做好全市2009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的意见》(嘉政发[2008]83号)及《嘉善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嘉善县人民政府第26号令)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具有本县常住户口,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没有享受父母单位独生子女医药费报销的城乡居民,均可以户为单位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家庭成员中每人只能参加一份,不得重复参加。
  第三条  外地户籍居民与本地户籍居民结婚后,可凭本人身份证、结婚证办理当年度参保手续。证件不全的不予办理参保手续。
  退伍军人离开部队转入地方,户口迁入后,可凭户口簿三个月内办理当年度参保手续。
  原本县户籍在外地就学的中专(含)以上应届毕业生,户口回迁后,可凭户口簿三个月内办理当年度参保手续。
  婴儿出生并申报出生登记后,可凭户口簿三个月内办理当年度参保手续。
  第四条  参保居民在非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费用,按照分级审核管理的原则, 予以补偿结付。
参保居民在联网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县合作医疗办公室进行网上实时监控,按规定审核结算。
  第五条  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有效控制医疗费用,确保合作医疗基金的运行安全。
  第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加强内部管理,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制定配套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自觉接受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筹资标准

  第七条  2009年度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为,人均筹资250元。其中,城乡居民个人每人每年缴纳90元,县、镇财政按年度参加人数每人分别资助72元,省财政资助12元,中央财政资助4元(县以上资助资金参照上年度标准)。
  第八条  在嘉善县境内参加无偿献血的,可减免献血者本人下年度的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参保经费。
  
第三章  基金管理

  第九条  设立合作医疗统筹基金,该基金是指参合人员个人缴纳、集体扶持、政府资助筹集的,用于对参合人员医药费用进行补偿的专项资金。实行住院统筹与门诊统筹,参合人员的医药费用补偿全部由统筹基金支出。
镇财政资助资金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上解县财政专户。
  第十条  从统筹基金中提取风险基金,规模保持在当年统筹基金总额的10%,主要用于弥补基金非正常超支造成的基金临时周转困难等。
  第十一条  统筹基金当年基金结余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的统筹基金总额的15%(含风险基金),统筹基金累计结余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的统筹基金总额的25%。
  第十二条  统筹基金当年入不敷出时,按下列顺序解决:
  (一)动用统筹基金历年结余中的存款;
  (二)历年结余不足弥补超支时,按程序申请动用风险基金。超支款项由风险基金与镇财政按1:1的比例分担。
  (二)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其它资金渠道。
  第十三条  县合作医疗办公室制定年度基金预算及分月支出计划,报财政局核批后,按月(下月)度用款计划,填写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用款申请书,加盖县合作医疗办公室财务专用章后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对用款审核无误后,将当月计划支出基金从财政专户拨入支出支出户。
  第十四条  联网定点医疗机构每月实时结算额的10%,留作年度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县合作医疗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四章  定点医院
 
  第十五条  县内定点医疗机构(18所)
  县级:嘉善县第一人民医院  嘉善县第二人民医院  嘉善县中医医院  嘉善县职工医院   嘉善县妇幼保健所   嘉善县肿瘤防治所  嘉善县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站
  镇级:魏塘镇卫生院  西塘镇卫生院  姚庄镇卫生院  陶庄镇卫生院  丁栅镇卫生院 大云镇卫生院 洪溪镇卫生院 干窑镇卫生院 杨庙镇卫生院  惠民镇卫生院 天凝镇卫生院
  县级医院、各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所属卫生服务站
  第十六条  市级定点医疗机构(6所)
  嘉兴一院  嘉兴中医医院  嘉兴妇幼保健医院  嘉兴二院  嘉兴荣军医院  浙江武警总队医院
  第十七条  省级定点医疗机构(14所)
  1、浙江省的省级医院(8所)
  浙江省人民医院  浙江医院        浙江省立同德医院
  浙江省儿童医院 浙江省精神病医院   浙江省肿瘤医院
  浙江省中医院     邵逸夫医院
  2、浙江大学医学院各附属医院(4所)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一院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二院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妇产科医院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口腔医院
  3、精神病专科医院(2所)
  嘉兴康慈医院    湖州市精神病医院(湖州三院)  
  第十八条  上海定点医疗机构(46所)
  1、上海市卫生局所属医院(17所)
  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          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
  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          上海市华东医院
  上海市肺科医院              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
  上海市中医医院              上海市第一妇婴保健院
  上海市国际妇婴保健院        上海市儿童医院
  上海市皮肤病性病医院        上海市胸科医院
  上海市眼病防治中心          上海市口腔病防治院
  上海市妇女保健所            上海市儿童保健所
  上海市医疗救护中心   
  2、复旦大学附属医院(9所)
  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    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
  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        复旦大学附属金山医院
  复旦大学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 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       
  复旦大学附属公共卫生中心    复旦大学附属妇产科医院
  复旦大学附属上海市第五人民医院
  3、上海交通大学附属医院(6所)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上海市第九人民医院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上海市第三人民医院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儿童医学中心


12 >


 
主题词 卫生 2009年度△ 合作医疗 通知
打印文章】【关闭窗口
 
 
关于我们
|
|
|
|
|
|
嘉善县人民政府主办  嘉善县广播电视台承办
CopyRight ?2008-2010 版权所有
浙ICP备05015419号       建议分辨率:1024*768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