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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政发〔2008〕131号
 

嘉善县国土资源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要求征收(收回)2008-35号等地块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请示》(善土资发〔2008〕107号)悉。经县政府研究,现批复如下:同意征收2008-35号地块(位于洪溪镇干洪公路西侧、兴洪公路北侧)、2008-36号地块(位于洪溪镇干洪公路东侧、兴洪公路北侧)、2008-37号地块(位于洪溪镇干洪公路东侧、兴洪公路南侧)、2008-42号地块(位于大云镇云寺东路南侧、善云公路东侧)、2008-43号地块(位于姚庄镇里姚公路西侧、锦绣宾馆地块内)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分别约12929平方米、5716平方米、8641平方米、26667平方米、120平方米,土地用途分别为商业住宅(工业功能区配套用地)、商业住宅(工业功能区配套用地)、商业住宅(工业功能区配套用地)、商业住宅、商业(宾馆)。同意收回2008-38号地块(位于惠民镇明珠路东侧、派出所南侧)、2008-39号地块(位于魏塘镇船厂路北侧、狗头泾港东侧,原嘉善氟化厂和玻璃管道厂)、2008-40号地块(位于魏塘镇船厂路北侧,原供销贸易中心仓库和嘉善制氧厂)、2008-41号地块(位于魏塘镇船厂路北侧,原航运公司职工住宅)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分别约1763.2平方米、14781.5平方米、5713平方米、1878.3平方米,土地用途分别为商业(金融)、住宅、住宅、住宅。
  对上述地块适时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请你局按照2008年供地计划,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批复

 

                                       二○○八年十月二十日 



 
主题词  经济管理 土地 征收 出让 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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