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县某外企员工小李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称其在怀孕期间被所在单位违法解除了劳动合同,要求单位赔偿违约金和经济补偿金共计6.6万元。经审理查明,小李在申诉期内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婚姻证明,属于未婚怀孕,且又因怀孕连续旷工达20多天,严重违纪,因此,仲裁委作出裁决,驳回了小李的全部申诉请求。
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人表示,在劳动争议仲裁实践过程中,他们常会遇到女职工孕期的劳动合同处理问题,案例的发生形式也有很多,涉及的都是同一个问题:即用人单位能否与孕期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出现失职、违法或者严重违纪等,用人单位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但是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这个问题应该一分为二,即一般情况不能解除,特殊情况可以解除。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般情况下,如果女职工在孕期内,用人单位既不能与女职工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也不能对其实施裁减,相反用人单位还应当在工作强度和休息休假方面对女职工实行调整、进行照顾,这是我国对孕期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如果出现特殊情况,即女职工在孕产期具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但同时也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的,用人单位是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且不用承担经济补偿和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