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记者从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嘉善县分中心了解到,自2008年1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新政。“二手房”贷款有关政策也作了相应调整。
新政规定,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不得低于40%,且可贷额度统一按第二次申请时可享受的贷款额度与首次已享受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差额计算确定。例如购买一套50万元的房子,夫妻双方已申请贷款15万元公积金,那么第二次再贷的话就是这次可贷的最高额25万与第一次公积金贷款15万元的差额,即10万元。
同时,职工购买自住 “二手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不得低于30%,其中房龄在10年以上的不得低于40%;贷款最长期限为20年;房屋类别为成套住宅,且房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35年。也就是说一套价格在50万元的自住 “二手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不得低于30%(首付15万元)。其中房龄在10年以上的首付比例不得低于40%(至少要付20万元)。而以前对房龄则没什么限制,跟贷款的年限之间也没有联系,最长的贷款年限跟新房是一样的都是可贷30年。
据悉,此次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调整是为了促进住房公积金存贷款业务的持续、平稳、协调发展,更好地支持和引导职工对自住住房的消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