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县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被征地人员 养老生活统筹问题的若干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了切实解决被征地人员的养老生活统筹问题,保障被征地人员的基本利益,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原选择或视作一次性货币安置的被征地人员实行再次选择参加养老生活统筹,“土地保养工”也可以要求参加被征地人员养老生活统筹。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1、按善政[1999]147号、[2003]112号、[2003]109号、[2004]49号,善政办[2004]80号和《关于嘉善县经济开发区、魏塘镇规划区九五年至九九年被征地人员已货币安置和未安置人员实行养老生活费统筹办法的意见》(下简称“95至99”)等文件原选择或视作一次性货币安置的被征地人员。 2、七大系统等机关、企事业单位征地时所涉及的“土地保养工”和原一次性领取安置补助费的被征地人员。 二、申报程序 1、要求再次选择参加养老生活统筹的被征地人员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村、镇进行审核,原用地单位(原用地单位主体已经消亡的由主管部门或镇人民政府负责,以下简称用地单位)申报,经县国土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县劳动保障部门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人员办理养老统筹参保手续。 2、要求参加被征地人员养老生活统筹的“土地保养工”,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村、镇进行审核,原用地单位申报,经县国土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劳动保障部门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人员办理养老统筹参保手续。 三、缴费标准 1、执行善政[1999]147号、[2003]112号文件的,再次选择参加养老生活统筹人员,缴费标准按原标准执行。申请要求参加养老生活统筹的人员必须退回已领取的一次性货币安置补助费,集体统筹部分由用地单位承担。 2、执行善政[2003]109号、[2004]49号、善政办[2004]80和“95至99”的人员一次性缴纳的标准(包括个人缴纳和集体统筹)分别为:109号15000元/人,49号10000元/人,80号和“95至99”14448元/人。申请要求参加养老生活统筹的人员必须退回已领取的一次性货币安置补助费,不足部分由用地单位补足。 3、七大系统等机关、企事业单位征地时所涉及的“土地保养工”,一次性缴费标准: (1)现按月领取生活补助费的“土地保养工”,要求参加养老生活统筹的,由发放生活补助费的单位缴纳,缴纳的标准,参照80号文件,即每人14448元,享受被征地人员一类片区二档待遇,同时终止原单位生活补助、医药费报销等其他一切待遇。 (2)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的“土地保养工”要求参加养老生活统筹的,按照原区域、时间段相应政策文件规定的标准缴纳。“土地保养工”当时领取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按算术平均数计算,到现在尚有余额的,退还余额,不足部分由原用地单位补足;没有余额的,全额由原用地单位缴纳。 4、七大系统等县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有关镇及其相关部门征地时,原一次性领取安置补助费的被征地人员,要求参加养老生活统筹的,一次性缴费标准:按照原区域、时间段相应政策规定的标准缴纳,个人退回一次性安置补助费,不足部分由用地单位补足。 四、享受待遇 再次选择参加养老生活统筹的被征地人员和要求参加被征地人员养老生活统筹的“土地保养工”,符合规定,享受标准按照原区域、时间段相应政策文件规定执行。参加养老生活统筹后,女满50周岁,男满60周岁后享受生活补助费。在2007年9月30日前已到达享受年龄的,在2007年12月31日前办妥养老生活统筹手续,统一自10月份开始享受养老生活补助。养老生活补助费由县社会保障管理中心按月发放。 五、帐户管理 再次选择参加养老生活统筹的被征地人员及要求参加被征地人员养老生活统筹的“土地保养工”,按照原区域、时间段相应政策文件规定的标准要求,管理统筹人员个人帐户,发放养老生活补助费和丧葬抚恤金。 对应文件执行时间、缴费标准、享受待遇等详见附表一。 六、其它有关问题 1、土地征用时未满16周岁的人员,不列入再次选择范围。 2、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人员,不参加再次选择。 3、按月领取生活补助费的“土地保养工”,未要求参加被征地人员养老生活统筹的,继续由原发放单位按月发放生活补助费。现发放的生活补助费低于220元/月标准的,提高到220元/月,自2007年10月起执行;今后随着城镇低保的增加额而调整。 4、善政[1999]147号、[2003]112号文件规定,“参加养老生活统筹未到达退休年龄的被征地人员,需自负1-4年不等的养老统筹金”。2006年9月县政府决定,暂停上述文件规定的个人自负部分养老统筹金的缴纳,现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停止个人缴纳。对已自行缴纳养老生活统筹金的人员,其个人已缴费的数额,连本带息(利息以2006年底一年期整存整取年利率2.52%计算,不计复利)返还给本人,由本人携带身份证和缴费收据凭证,到县社会保障管理中心窗口办理。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要求制订具体操作办法。 5、再次选择参加养老生活统筹的被征地人员和“土地保养工”参加被征地人员养老生活统筹后,医疗保障统一按照城乡居民合作医疗自行参保。 七、工作要求 1、各镇、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被征地人员养老生活统筹问题,确定分管领导和专职工作人员,县国土局、县劳保局要做好政策的宣传和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确保政策的准确顺利实施。 2、对涉及的被征地人员要以书面通知方式征求意见,被征地人员必须在2007年11月15日前提出明确的选择意见,以确保主体单位有时间解决资金的筹措。如选择被征地人员养老生活统筹,要填写好再次选择参加养老生活统筹申请表和“土地保养工”参加养老生活统筹申请表(详见附表二、三),提供户籍证明和一寸彩色照片1张。 3、安置手续需以整个项目或原用地单位进行办理。各镇、各部门(单位)要严格审核,防止出现“搭车”现象的发生。具体操作由各镇、原用地单位到县统一征地办公室申报并核准,再到县就业管理服务处办理安置手续。 4、县就业管理服务处在材料齐全的情况下,从受理之日起进行审核、测算,测算完毕后返还到县统一征地办公室和所在的村、镇或原用地单位的主管部门。 5、统筹资金的筹措。以项目为单位集中缴纳,缴纳的数额,个人退还的一次性货币安置费全部到位;集体统筹的部分由主体单位分三年交清,本次进入统筹时先缴三分之一。但“土地保养工”如选择被征地人员养老生活统筹,由主体单位负责,必须一次性交清应缴全部统筹资金。 6、要求选择参加养老生活统筹的被征地人员和“土地保养工”的统筹资金在每月15日之前由各镇或原用地单位的主管部门缴到县就业管理服务处。 7、县就业管理服务处在5个工作日内将要求参加养老生活统筹人员的资料送到县社会保障管理中心,同时将资金转到县社会保障管理中心。 8、执行办理时间从2007年10月8日至12月31日止。 9、本意见执行中的问题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二○○七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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