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快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我县养老服务事业发展,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事业的积极性,建立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协调的养老服务体系,努力解决人口老龄化带来的社会影响,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事业的重要性 我县是全省最先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的地区,到2006年底,全县60周岁以上老年人已达69796人,占总人口的18.33%,而且老年人口增长快,高龄化和空巢化比例高,广大老年人对社会化养老服务的迫切需求和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相对滞后的矛盾日益凸现。长期以来,养老服务事业主要依靠政府投入,形成了资金不足,服务设施缺乏,受益面小,社会化服务水平低,民办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缓慢等局面,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要。因此,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业,保障老年人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不断提高老年人晚年生活和生命质量,是坚持以人为本,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为此,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促进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 二、明确目标,健全养老服务体系 发展养老服务业要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社会兴办,市场推动的原则,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政府兴办的社会福利机构为示范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要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养老服务业准入制度,积极支持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兴办养老服务业,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兴办养老服务业,形成能满足各类老年群体,多层次,多样化服务需求的养老服务新格局。 (一)加快老年社会福利事业发展。各级政府要把老年社会福利事业作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大财政投入,完善发展老年福利服务体系,为城乡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的老年人和其他困难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服务。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多形式,多渠道参与老年社会福利事业,增加老年福利服务设施数量,提高服务质量。 (二)大力发展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要采取积极措施,加强规划,大力发展各类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要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创办养老机构,鼓励失业人员创办家庭养老院、托老所,开展老年护理服务。要推进示范性、窗口性社会福利养老机构建设,要稳步推进养老机构改革,引入市场机制,探索公办民营运行方式。 (三)鼓励发展居家养老服务业。要积极扶持城市、城镇社区农村社区组织发展养老服务业。力争通过三年努力,在城市社区形成初步规范的照料服务网络,在农村探索出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新路子。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社区为依托、社会力量参与”的居家养老新模式,大力发展家政照料、医疗保健、护理康复、精神慰藉等多种服务项目,逐步解决老年人特别是有困难的空巢、残疾和高龄三类老年人的居家养老难问题。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兴办以老年人为对象的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以及临终关怀的服务机构和服务内容,加快培育老年医学、护理、营养和心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服务意识和职业技能。 三、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事业的扶持政策 (一)建立民办公助财政补贴机制和实行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对新建(含扩建)的养老院、老年公寓、康复护理院、临终关怀医院和用现有闲置设施改造成养老服务机构的,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对经济困难需要政府提供帮助的空巢、残疾和高龄老人的居家养老,实行政府购买服务,以发放服务券等形式提供社会化服务,对其他老年人实行有偿、低偿或无偿服务。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二)规范和降低收费标准。各部门和单位要严格依法规范行政许可行为,除法律法规和中央、省两级财政与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不得另行收费;凡收费标准设置上下限的,一律按下限额度收费。 对创办的养老服务事业,免缴以下规费:基础设施配套费、中小学代建费、防雷监审费、新型墙体基金、污水入网费、电话和宽带上网接入费、有线电视安装接入费等。减半收取征地管理费、白蚁防治费、管道液化气建设费等。电话、宽带、用水和污水处理费按照民用标准收取,用电按敬老院用电标准收取。人防易地建设费根据实际情况可作适当调整。 对养老服务事业的救护用车,免缴公路养路费和车辆购置调节金。 (三)实行税收政策优惠。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对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车船使用税。 (四)土地使用政策。对创办的养老服务事业,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的,实行划拨供地;应当采用出让方式供应土地的,按土地成本价出让,今后改变用途的应补缴出让差价。 (五)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金融部门要积极关注和支持民办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养老服务建设项目给予贷款支持;对规模较大、前景较好、市场急需的民办养老服务项目,给予优惠利率贷款。 (六)放宽市场准入。放宽注册资本限制,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且不得低于3万元,其余部分应在注册之日起两年内缴足。鼓励社会民间资本以合资、控股、购买和租赁等形式参与国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和经营。支持专业化连锁经营,培育、鼓励大型民营集团提供养老服务。 (七)自行确定收费。对于各类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市场调节,实行明码标价。 (八)其他扶持政策。对各类养老服务单位内部所办的医疗机构,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条件的,在申请定点时应予优先审批。对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兴办的第三产业,按有关政策给予支持。对单位和个人捐赠支持社会福利事业的,按照现行国家税法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四、切实加强管理,推进养老服务事业健康发展 (一)严格养老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行业认定工作。县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申请认定社会福利性质的养老服务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应该按照《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对建筑设计、消防安全、床位设置、服务设施等方面以及服务从业人员配备进行严格审核验收,并向社会进行公示,符合规定条件方可认定为社会福利机构。 (二)建立健全年检年审制度。依照民政部《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县民政部门会同财政、劳动等有关部门对养老服务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进行定期和年度检查。对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不执行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或享受扶持政策后改变功能设置的,停止享受社会福利机构的各种扶持政策,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对盗用社会福利机构名义骗取各种扶持政策的,应中止并追回相应的减免资金和资助经费,违反法律法规的,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加大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力度。探索国有民营、公办民营、合资合作、股份制等新的运作方式,使其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独立法人实体。同时搞好内部改革,建立行政领导负责制、全员聘任制、岗位责任制和民主管理参与制,实行按劳分配和股份分红等多种分配形式,赋予养老机构经营、用工、分配等方面的自主权,进一步激发活力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四)培育发展养老服务中介组织。各级政府要结合职能转变,逐步培育养老服务行业中介服务组织,赋予其参与制订行业规范和标准、行业规划和资质审查、从业人员培训、评估协调、自律监督等职能,加强行业自律和自我管理。 (五)加强养老服务人员队伍建设。民政和劳动部门要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国家养老护理员职业标准(试行)》,开展对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实行持证上岗。鼓励有条件的职业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培养老年学、管理学、心理学等方面的专业人员,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 五、附则 (一)创办养老服务事业的经营者持所在地民政部门的社会福利机构认定文件,在开办和开展各项经营活动时享受以上优惠政策。 (二)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有政策规定与本意见有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七年十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