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若干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消防工作,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以下简称《意见》)和省、市相关文件精神,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减轻火灾危害,保障公共安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深入贯彻消防法律法规,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着力整治各种火灾隐患,全面加强城乡消防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应急救援工作机制,切实提高全社会防控火灾的意识和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为我县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总体目标 到2010年,基本实现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和城镇、乡村建设同步协调发展,消防经费保障能力适应消防工作需要;构建适应我县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消防管理机制,消防法治秩序更加规范,消防工作责任制基本完善并在基层得到落实;消防基础设施趋于完善,消防技术服务体系健康发展,重大火灾隐患整治效果明显,城乡防火条件进一步得到改善,火灾总量得到较好控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消防宣传教育动员体系更加完善,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显著提高;灭火救援力量体系和联动机制基本形成,消防装备达到配备标准,攻坚能力明显提升。 三、基本思路 坚持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和“十一五”规划顺利实施这一目标,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和“专群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提升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坚持协调、可持续发展原则,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城乡统筹原则,着力夯实农村消防基础;坚持以落实法律责任为核心,完善责任体系,推进依法治火进程;坚持以宣传教育为先导,提高公民自防自救能力;坚持以整治重大火灾隐患为重点,优化消防安全环境;坚持以体制、机制、制度、科技创新为动力,努力解决制约消防工作发展的根本性、长远性问题。 四、主要任务 (一)健全制度,落实责任,全面加强政府对消防工作的领导。 1、进一步完善消防工作职责体系。各镇、经济开发区和各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全面负责,要及时听取区域消防工作情况汇报,协调解决严重影响本区域消防安全和制约本行政区消防工作发展的重大难题。各镇、经济开发区和部门分管领导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具体负责,是本区域消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组织领导和安排部署区域社会消防工作的开展。各行业主管部门、单位行政主要负责同志对本行业、本单位的社会消防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在职责范围内领导本行业、本单位消防工作的开展。 2、进一步完善消防工作分析研究机制。各镇、经济开发区和各部门(单位)要继续坚持和完善每年的消防工作会议制度和每季度一次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并根据消防工作需要适时召开专题会议或现场办公会议,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分析和部署消防工作,掌握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动态,及时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并抓好落实。 3、进一步完善消防工作组织保障机制。各镇、经济开发区和各部门(单位)要切实将消防工作纳入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城乡建设协调发展。在重要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或根据社会消防安全工作实际需要,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和社会消防宣传活动。结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工作,同步规划,同步实施,促进消防工作与其他工作协调发展,并逐年增加投入,加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 4、进一步完善消防工作政府督办机制。继续坚持社会消防工作目标考核制度。每年要逐级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明确和量化消防经费投入、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地方消防力量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治等事项,并定期进行检查考核,兑现奖惩。要建立责任倒查机制,定期检查社会消防工作落实情况,对落实不力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要建立消防工作报告制度,各镇、经济开发区和各部门(单位)要在每年12月10日前,将当年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向县政府书面报告或专题汇报。 5、建立和完善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机制。各镇、经济开发区和各部门(单位)要建立“政府督办、部门联动、行业督导、单位负责和公安消防全警动员”的整治重大火灾隐患责任机制,建立以新闻媒体为载体、以人民群众为主体的社会监督整改机制。要建立健全重大火灾隐患立案、核查、论证、公示、督办、销案制度。对公安消防等部门检查发现和群众投诉、举报并经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县政府将及时明确整改责任、整改期限和督办单位,挂牌督促整改。对依法报请县政府决定责令停产停业的,县政府在接报后7日内作出决定。每年1月15日前公布新一轮政府挂牌督办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公安消防部门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要及时提请县政府实行挂牌督促整改。各镇、经济开发区和各部门(单位)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对未按期整改完毕的,且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要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的决定。 (二)部门联动,依法监管,全社会齐抓共管消防安全。 1、部门联动,加强火灾隐患源头控制。各镇、经济开发区和各部门(单位)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要把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发展改革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时,要加强与公安消防部门的协调沟通,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技术规范、标准和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制度,确保配套消防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规划建设部门在制定和审查城乡总体规划时,要组织制定城乡消防规划,对于没有消防专项规划或消防专项规划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不予审查和报批;对于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的建设项目,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合格的,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按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没有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工商、文化、教育等部门要将公安消防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的防火审核验收意见或检查意见作为办理审批手续或年审换证的基本条件。旅游部门要把宾馆饭店的消防安全条件作为星级评定的基本要素。对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福利院、养老院、医疗机构和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教育、民政、卫生、文化、体育等部门都不得批准。 2、联合执法,督促消除各类火灾隐患。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消防联合执法机制和信息沟通机制。公安消防部门要及时将消防安全检查治理情况及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情况报告县政府并通报相关镇、经济开发区和部门(单位)。各镇、经济开发区和部门(单位)发现火灾隐患时,应依法查处或通报、移送公安消防部门处理。在火灾隐患整治中,各相关部门要依法采取联合执法措施,督促存在火灾隐患的单位落实整改措施,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3、落实责任,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自我管理机制。教育、民政、交通、农业经济、文化、卫生、体育、广电、人防、旅游、石油、烟草、电力、通信等部门和行业单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自我管理机制,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要结合部门行业特点,制定消防管理标准,明确工作目标,定期组织消防安全自查自纠,及时排查和整治火灾隐患。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要认真落实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负总责,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各单位要切实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明确分管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加强对本单位员工尤其是流动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不断加强义务消防队伍建设,积极完善消防设施。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设施,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 4、加强监督,改进消防安全工作方法。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对辖区单位、公民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查处消防违法行为,定期公布有关情况,依法督促并指导有关单位落实火灾隐患整改责任,及时整改消除隐患;要创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监督管理机制,实行重点单位标准化管理,建立重点单位消防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和远程监控系统建设,为消防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支撑;针对部分人员密集场所夜间营业的特点,建立错时工作制,开展夜间检查,把监督力量集中到火灾高发时段和高发场所,全天候监控。公安派出所要切实履行消防监督职能,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监督检查和宣传教育工作。 (三)强化基础,重点突破,着力解决消防工作薄弱环节。 1、加快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各镇要结合实际编制城镇消防规划,确保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城乡建设同步实施。未完成消防规划编制的,2007年年底前必须完成。对缺少消防规划或消防规划不合理的乡村和城镇建设规划,不得予以审批。要组织、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加强城市公共消防站、市政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对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满足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的,要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要按照消防规划改造城区供水管网、修建消防栓、消防水池和天然水源取水设施,确保消防用水。 2、加强农村消防建设,改善农村消防安全环境。各镇和各部门(单位)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1号)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嘉善县新农村消防建设意见》,推进农村消防组织、制度和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落实农村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措施,切实加强农村消防工作。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农村工作特点,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能,齐抓共管,形成整体合力。 3、开展消防安全重点整治活动。要深入公共娱乐场所、商场市场、医院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等单位开展消防检查和专项治理工作,消除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隐患。对存在消防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达不到要求等重大问题的人员密集场所,必须依法整改。对不符合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场所,要责令限期搬迁,无法保证安全的,要责令停止使用。各镇、经济开发区和各部门(单位)在制定近期建设规划和城镇房屋拆迁计划时,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安排“城中村”、易燃建筑密集区的拆迁、建造。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行为,坚决消除因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造成的火灾隐患。 (四)加强消防力量建设,提高灭火救援能力。 1、加强公安消防队伍建设。力争在2008年8月前县消防指挥中心完工并投入使用;至2010年,嘉善西塘景区新建公安消防站1个。根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征招地方合同制消防员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完成2007年合同制消防队员的征召工作。 2、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建设。各镇、经济开发区和各部门(单位)要继续把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全面完善“以公安消防为主力、专职(合同制)消防队为骨干、义务消防队为补充”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并存的灭火救援体系,使消防保卫工作与经济建设要求相适应。大力开展乡镇专职消防队达标建设活动,要实现“2007年30%达标、2008年60%达标、2009年80%达标、2010年100%达标”的目标。2007年内,陶庄镇、干窑镇、西塘镇率先完成专职消防队达标建设工作,按《嘉兴市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要求建队。县政府将根据各镇经济发展规模及火灾形势在每年初确定专职队达标建设的乡镇。根据市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消防工作的若干意见》和《浙江省社会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等七部门转发中央综治办等七部门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全县村级义务消防队要按照“五有”标准建立队伍,到2008年底,全县行政村村级义务消防队要达到50%,到2010年全县所有行政村基本完成村级义务消防队组建工作,并积极推广“多员合一”模式,力争在2010年底前每村设立一名专(兼)职消防管理员,具体抓好日常消防工作。 生产规模大、火灾危险性大的企业要组建专职消防队,公众娱乐场所、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餐饮服务网点、集贸市场和居民小区应当建立义务消防队。各镇、经济开发区和各部门(单位)要大力推动年产值超亿元的工业企业和重要商业企业、市场,组建企业义务消防队,组建有车、有泵、有队员的企业义务消防队。 3、加大消防事业发展经费投入。各级政府要将消防事业发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要贯彻执行财政部、公安部关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费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专项解决公安消防队应急抢险救援装备和队站、设施建设经费,落实从优待警有关政策,提高经费保障水平。2008年,要按《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全面完成嘉善经济开发区中队建设工作,并形成良好的长效经费保障机制。合同制、乡镇专职消防队员的工资、奖励、养老、医疗、工伤、失业保险等经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4、提高消防队伍的实战能力。消防队伍要规范执勤秩序,深入开展岗位练兵活动,增强作战能力,拓展社会救援职能,在政府领导下,积极参加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建筑坍塌事故、空难、地震及其次生灾害、爆炸及恐怖事件和其他群众遇险事件的救援工作;积极参与配合处置水旱、气象、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及水上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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