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及解读 > 规范性文件 > 县政府办公室文件

嘉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善县特困精神病患者住院费用分级负担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8-04-14 14:54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善县特困精神病患者住院费用分级负担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一月三十一日



嘉善县特困精神病患者住院费用

分级负担实施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为解决我县城乡特困精神病患者治疗经费,使急需住院治疗的特困精神病患者能及时得到治疗,消除患者亲属的后顾之忧,维护社会安定,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现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住院费用分级负担对象:本县常住户口中无固定职业、无配偶或直系亲属(指子女和父母)依靠、无经济来源、无生产劳动能力的社会救济对象(简称“四无”对象),和虽有配偶或直系亲属,但人均年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家庭中的精神病患者,因精神病发作必须在本县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和经批准必须转往外地精神病院治疗者。

二、住院费用分级负担办法:入住本县精神病医院,住院期间的床位费、医疗费等由县、镇和村委会负担。具体分担办法:住院费用在扣除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及医疗救助的基础上,剩余部分由县财政负担50%,镇政府和村委会负担50%(城镇居民由镇政府承担,下同)。镇及村具体分担比例由各镇自行确定,县财政负担的50%住院费用,由县残联负责承办。

经批准必须转往外地精神病院治疗者,住院期间的床位费、医疗费等由县、镇、村委会和个人负担。具体分担办法:住院费用在扣除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及医疗救助的基础上,市内县外住院的自负10%,市外住院的自负15%,剩余部分由县财政负担50%,镇政府和村委会负担50%。镇及村具体负担比例由各镇自行确定。县财政负担的50%住院费,由县残联负责承办。

三、分级负担审批程序:病人住院前必须由监护人或村委会填写《嘉善县特困精神病人住院申请表》,送户口所在地镇残联审核,并经镇政府同意,再上报县残联审批。批准后由监护人或村委会持批准的申请表陪同病人一起送精神病院,经医生确认后方可住院。

精神病患者一般住院疗程不超过70天,重症病人经临床医生确认需继续住院治疗的,必须由监护人按照前款规定程序重新办理申请住院审批手续,否则住院费用自理或由护送单位负责。

四、经批准住院的精神病患者,住院治疗后病情稳定,经临床医生诊断可以出院的,其监护人应及时接回;“四无”对象的精神病患者,经医院确认可以出院的,由原护送单位负责接回。超期住院的费用自理或由护送单位负责。

五、患有精神病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或病故军人家属及回乡后患精神病的复退军人,其经济困难的,所需医疗费用由所在镇政府和民政部门酌情补助。

六、本实施办法由县残联负责解释。从2007年1月1日至发文之日,期间发生的费用参照本办法执行。

七、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原《嘉善县特困精神病患者住院费用分级负担实施意见》(善政办〔2003〕39号)同时废止。


善政办发20076号关于印发嘉善县特困精神病患者住院费用分级负担实施办法的通知.pdf

信息来源: 县府办(县外事办、县金融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