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日下午,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上访而导致的行政诉讼案。当事人是因为不服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而提起诉讼的。
案情是这样的,原告在2007年11月13日到北京市中南海的非上访地进行非正常上访,并不听警卫人员的劝阻滞留不走,扰乱了秩序,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嘉善县公安局依据本人的陈述和申辩、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工作说明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2项的规定,对原告处以了行政拘留5天的处罚。同时告知原告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途经。
原告认为,嘉善公安局对其的处罚存在没有违法“事实”、超越职权、超时限制人身自由、适用法律错误等4处理由,向嘉善县人民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在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原处罚决定之后,原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嘉善县公安局局长代表公安局到庭应诉,他针对原告提出的4点理由,认为根据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出具的工作说明证实,北京公安机关对中南海地区公共场所的认定,他们作出的行政处罚在程序和内容上并不存在任何问题。
庭审过程中,双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法院在听取了双方的举证和辩论后,决定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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