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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政办发〔2008〕58号
 

嘉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县档案局、县发展和改革局
《嘉善县重点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现将县档案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嘉善县重点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嘉善县重点建设项目
档案专项验收办法(试行)
(县档案局、县发展和改革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规范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行政许可程序,确保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更好地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发改局)组织或委托组织进行综合竣工验收的对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重点建设项目的具体认定标准,按善政(2003)12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条  项目档案是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项目档案验收是项目综合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未经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或通过项目的综合竣工验收。
  第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应将项目档案工作纳入项目建设管理程序,与项目建设实行同步管理,建立项目档案工作领导责任制和档案人员岗位责任制。

  第二章  验收组织

  第六条  县发改局组织验收或委托组织进行验收的项目,由县档案局组织项目档案验收。
  第七条  项目档案验收组的组成:
  (一)县重点建设项目的项目档案验收,由县档案局、项目主管部门等单位组成。
  (二)凡在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的重点建设项目,项目档案验收组成员应包括县城建档案馆。
  (三)项目档案验收组人数为不少于5人单数,组长由验收组织单位人员担任。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

  第三章  验收申请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应向项目档案验收组织单位报送档案验收申请报告,并填报《嘉善县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申请表》(附件1),项目档案验收组织单位应在收到档案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九条  申请项目档案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主体工程和辅助设施已按照设计建成,能满足生产或使用的需要;
  (二)项目试运行指标考核合格或达到设计能力;
  (三)完成了项目建设全过程材料的收集、整理与归档工作;
  (四)基本完成了项目档案的分类、组卷、编目等整理工作。
  第十条  项目档案验收前,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应组织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负责人以及有关人员,根据档案工作相关要求,依照《嘉善县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内容和要求》(附件2)进行全面自检。
  第十一条  项目档案验收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建设及项目档案管理概况;
  (二)保证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所采取的控制措施;
  (三)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与归档情况,竣工图的编制情况及质量情况;
  (四)档案在项目建设、管理、试运行中的作用;
  (五)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第四章  验收要求

  第十二条  项目档案验收应在项目竣工验收3个月之前完成。
  第十三条  项目档案验收以验收组织单位召集验收会议的形式进行。
  第十四条  档案项目验收组全体人员参加项目档案验收会议,项目的建设单位(法人)、设计、施工、监理和生产运行管理或使用单位的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项目档案验收会议主要议程包括:
  (一)项目建设单位(法人)汇报项目建设概况、项目档案工作情况;
  (二)监理单位汇报项目档案质量的审核情况;
  (三)项目档案验收组对项目档案质量进行综合评价;
  (四)项目档案验收组形成并宣布项目档案验收意见。
  第十六条  检查项目档案,采用质询、现场查检、抽查案卷的方式。抽查重点为项目前期管理性文件、隐蔽工程文件、竣工文件、质检文件、重要合同、协议等。抽查数量按规定进行。
  第十七条  项目档案验收应根据《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标准》,对项目档案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进行评价。
  第十八条  项目档案验收意见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建设概况;
  (二)项目档案管理情况,包括:项目档案管理的基础管理工作,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和归档情况,竣工图的编制情况及质量,档案的种类、数量,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及安全性评价,档案验收的结论性意见;
  (三)存在问题、整改要求与建议。
  第十九条  项目档案验收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项目档案验收组半数以上成员同意通过验收的为合格。
  第二十条  项目档案验收合格的项目,由项目档案验收组出具项目档案验收意见。
  第二十一条  项目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由项目档案验收组提出整改意见,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法人)于项目竣工验收前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并进行复查。复查后仍不合格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并由项目档案验收组提请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单位(法人)通报批评。造成档案损失的,应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个人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镇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嘉善县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申请表》
  2、《嘉善县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内容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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