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县人民法院对丁栅镇嘉善宇星纸业有限公司硫化氢中毒一案作出了一审判决。事故的第一责任人张惠明因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惠明行为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因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惠明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张惠明是上海青浦区人,在“11.21”硫化氢中毒事故中,张惠明的儿子也不幸丧生,忽视安全生产付出的沉重代价,让他后悔莫及。
2007年11月21日,宇星纸业组织工人对公司污水池内污水和淤泥进行抽排清理,导致四人死亡,一人受伤。被告人张惠明作为嘉善宇星纸业有限公司的投资人和法定代表人,同时也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事故有着不可推缷的责任。县人民检察院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对张惠明提起公诉,4月29日,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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