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房地产、物业服务企业及相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县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物业用房配置明确如下: 一、对房地产住宅小区开发项目或住宅、非住宅混合开发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物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地上总建筑面积的 7‰比例配置物业管理用房,其中: 1、物业管理经营用房应按照物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地上总建筑面积的4‰比例配置,房屋用途必须是商业用房,应配置在沿街或沿路适于经营的一层店面(包括一、二层相连的店面)。开发建设单位在新建地块没有商业用房规划的或商业用房总面积无法满足经营用房配置的,可用价值相等的办公或住宅用房相抵(一般面积为3倍)或在邻近地段购置相等面积的商业用房。 2、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应按照物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地上总建筑面积的3‰比例配置,应配置在地上专用的办公性质用房或住宅性质用房内(一般层次为1-2层),应有独立的出入口,不得与其他办公住宅相通。 二、对房地产非住宅开发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物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地上总建筑面积的3‰比例配置物业用房,应配置在沿街或沿路适于经营的一层店面(包括一、二层相连的店面)。 三、对经济适用房、廉租房、拆迁安置房等项目,应另外增加配置不低于地上总建筑面积6‰的经营用房,其产权属国家所有,交由物业服务企业经营,经营收入用作贴补物业服务经费的不足。 四、开发建设单位应在规划设计方案时向物业主管部门征求物业管理用房的面积、位置等方面的意见,并在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上载明,报物业主管部门备案。物业用房一经确认,原则上不予改变,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的,需经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和规划管理部门书面确认。 以上规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对分期开发的物业项目后几期物业用房尚未书面明确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嘉善县建设局 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用房配置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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