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使我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现全面覆盖,使城乡各类劳动者特别是广大农民都参加到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中来,近日,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正式进入实施阶段。 本次制定的《实施办法》明确了我县财政将给予每位参保者直接纳费补贴,县、镇两级财政对按照政府规定的参保者将实施财政补贴。一是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时,财政分别按当期缴费基数的5%给予补贴,其中3%用于建立补贴账户,2%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二是对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户夫妇将到龄奖励扶助改为即期投入,在其参保缴费期间按全县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3%给予参保特殊补贴并记入特殊补贴账户;三是参保人员在年满60周岁,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可享受养老待遇,养老金标准按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账户、补贴账户和特殊补贴账户储存本息之和的一百五十六分之一计发;四是在《实施办法》实施之日前,已年满60周岁的人员可在今年底前一次性缴纳15个年度养老保险,从缴费的次月开始享受养老待遇;五是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设置待遇调整机制,对享受养老待遇的人员在年满70周岁时,农村居民每月增发养老金50元,城镇居民每月增发养老金80元;六是明确养老基本生活补助机制,对已年满70周岁的未享有各类社会养老保障、生活补助的高龄老人给予基本生活补助,补助标准为70—89周岁的城镇居民每人每月补助80元,农村居民每人每月补助50元,90周岁以上的城镇居民每人每月补助150元,农村居民每人每月补助9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