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保障妇女健康权益,提高妇女的健康水平,嘉善县从财政经费上保障全县 “妇女健康促进工程”项目的实施。一是保障妇科病检查经费。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含退休人员)和企业在职女职工妇科病检查的经费,按《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的有关规定支付。其他城乡已婚妇女的妇科病检查所需经费,由县财政按实际检查人数每人每次不低于2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二是保障孕前保健经费。对辖区内已婚未育夫妇和经审批准备生育二胎的夫妇,开展孕前保健20项检测项目,所需经费按照收费标准的50%安排(约270元),由县财政解决。三是保障宣传及考核评估经费。各镇安排必要的宣传咨询及考核评估工作经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