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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力发展生产性服务业鼓励和引导工业企业实施主辅分离的政策意见
发布日期: 2009-05-06 07:25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大力发展服务业,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积极推进我县经济转型升级,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8]55号)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企业实施主业与辅业分离的意见》(嘉政发[2009]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就鼓励和引导工业企业实施主辅分离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范围

  企业主辅分离是指从工业企业中分离发展的科技研发、工业设计、仓储配送、现代物流、交通运输、售后服务、信息咨询、投资与技术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务。适用对象为在本县注册的各类经济实体及外地来我县组建的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生产性服务业公司及子公司。

  二、奖励政策

  (一)鼓励企业实行“退二进三”、“腾笼换鸟”。县城区范围内企业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土地,在符合规划前提下整体腾空后新办的生产性服务企业,按我县有关政策对搬迁企业给予一定补助,并保留原有企业用地性质。

  (二)根据实施工业企业主辅分离后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情况,分别给予奖励。

  1、对2009年1月1日起实施主辅分离后新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企业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第1年按80%给予奖励;第2~3年对比上年增长部分按80%给予奖励。2009年1月1日前已实行主辅分离的生产性服务企业,所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比上年增长部分,在3年内按50%给予奖励。

  2、对于来自实施主辅分离后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企业所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部分,实行单列结算,并在现行县镇财政体制超收分成70%的基础上增加五个百分点。

  (三)对工业企业主辅分离后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收减免或优惠。

  1、对主辅分离后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企业,其自用的生产经营房产应缴纳的房产税、占地面积较大的服务企业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如纳税有困难的,报经税务机关批准,给予3年(设立起)减征。

  2、对主辅分离后设立的实行查账征收的生产性服务企业,其研制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按规定实行企业所得税税前100%扣除的基础上,可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加计扣除。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3、对主辅分离后设立的物流企业,凡列入省级以上试点物流企业的,将承揽的运输、仓储等业务分包给其他企业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可按规定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企业有关运费、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试点物流企业开展物流业务按其收入性质分别核算。

  4、对试点物流企业和从事货运、拆迁、保险、知识产权、广告、会展等代理企业取得的代理业务收入,实行差额征收营业税。

  5、对主辅分离后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费、电费、燃气费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费、电费、燃气费和房屋租金后为营业额。

  6、主辅分离后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企业,其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免征营业税。对居民企业年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对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7、对主辅分离后新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规定执行;具有《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情形之一的,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有另行规定的除外。

  8、主辅分离后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减按20%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工业企业主辅分离后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企业,其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五)对工业企业主辅分离后的生产性服务企业,在办理工商登记时可享受绿色通道服务,并在“守合同、重信誉”、“诚信企业”认定时给予优先考虑;在设计、监理、物业管理等资质申报审批时,在权限范围内给予支持。

  (六)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性服务企业,按照《嘉善县中小企业专项信用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善财企字[2008]175号)给予信用贷款优先支持。

  三、组织实施

  1、要切实加强对工业企业实施主辅分离工作的领导,突出重点,把推进企业主辅分离工作作为我县经济转型升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任务来抓,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推进相关工作实施。

  2、各相关部门要密切协作,建立工作机制,落实各项工作措施,企业主辅分离后的数据统计、认定由县统计局和县财政局负责。

  3、各镇、各有关部门要努力为企业主辅分离提供优质服务,规范管理行为,简化办事手续,做到特事特办,确保企业主辅分离工作的顺利实施。

  四、其他

  1、本意见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省、市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2、本意见由县服务业发展局和县财政地税局负责解释。

  

  二○○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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