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县“企业服务年”主题会议精神,减轻企业和自谋职业者的养老保险缴费负担,进一步推动我县社会保障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采取帮扶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劳社就〔2009〕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浙政发〔2009〕19号)和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核准嘉兴市调整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的函》(浙劳社厅字〔2009〕33号)等文件的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征缴情况,经县政府研究,决定调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部分征缴政策。具体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原来的18%调整至15%,从2009年1月1日(费款所属期)起实行,执行期限至2010年底。2009年1至4月多征的养老保险费,在2009年7月统一清退。 二、从2009年7月1日起(费款所属期),企业申报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人数比例不得低于本企业全部应参保职工人数的40%,参保比例已达40%的,按实际参保人数缴费。 因征缴政策的调整而需要新增参保人员的企业,必须在7月20日之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实申报新增的参保人员名单和个人缴费基数。 三、企业养老保险费的单位缴费基数按不低于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40%折率计算。参保率低于40%的,按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40%折率计算当月单位缴费基数;参保率高于40%的,以当月实际参保率为折率计算当月单位缴费基数。 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的单位缴费基数同时按养老保险单位缴费基数的计算办法执行。 四、自谋职业者(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由原来的20%调整至18%,从2009年4月1日(费款所属期)起实行。征收机关自5月1日(征收期)开始按调整后的费率征收。 自谋职业者(城镇个体劳动者)以本人月平均实际收入作为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其中,月平均实际收入低于上上年度我县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80%的,按照80%确定缴费基数;高于上上年度我县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300%确定缴费基数。 五、原执行的征缴政策与调整后的部分征缴政策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六、本通知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县财政地税局负责解释。 二○○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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